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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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產生的效應可能就此順勢外溢,促使歐盟達成全新的隱私與個人
資料保護規範。更有甚者,其外溢效果可能不僅限於歐盟境內。
ECJ
這個判決,正好出現在美國社會也激烈爭執政府監控計畫
的期間,自從
Snowden
揭露美國政府的監控計畫後,關於隱私與國
家安全間應該如何達致平衡,也在美國產生激烈爭辯。尤其當
Snowden
揭露
NSA
依據愛國者法,以流刺網式的方式蒐集美國公民
以及外國人之電話、簡訊以及電子郵件的數據資料之後,更使得美
國政府內外要求重新檢討監控政策的強大聲浪。而出現於大西洋隔
岸的這個
ECJ
判決,對於針對任何「全面監控」式的科技架構應該
如何規範的思考,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換言之,
ECJ
這個判決,
更偏向強調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的制度設計,強調若是人民覺得自
己隨時受到監控,將會對隱私價值及民主價值造成威脅,因此,人
民在透過新興科技溝通時,也應該獲得保障。再者,
ECJ
認為即使
在國家安全的目的下,對於隱私或個人資料保護的干預,也必須以
嚴格標準之比例原則檢視。比對近年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
似乎也有類似的趨勢出現。然而,整體而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截
至目前為止依然保守地認為一旦個人將其資料分享給電子服務提
供者,也就同時放棄就該些資料的隱私權主張,則是隱私和個資保
護的障礙。正因為如此,在上述的
Jones
案判決當中,
Alito
大法官
在協同意見書中認為數位科技會降低隱私期待,而反恐調查也可能
正當化隱私權的犧牲,以換取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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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科技發展下,政府擁有監控人民更強大的能力,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對美國司法者來說正是強化隱私保障的強力依據。而我們
可以從
ECJ
判決所學到的,至少是:在數位時代裡,對隱私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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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S. Ct. 945, 962, Alito J. concurring opi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