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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權利,並且判決德國國會依循
DRD
的立法違憲,蓋系爭立法會造
成「受監視的感受」,且未對保存資料的使用設立足夠的限制
(
Zoller, 2016: 223-235
)。
113
但是,由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無法直
接挑戰
DRD
,所以僅要求國會提供更多的保護措施以確保人民的隱
私保障。
愛爾蘭也曾經直接在
ECJ
的法庭上挑戰
DRD
,但是,當時愛
爾蘭的主張是聚焦在指令制定程序的技術性問題,並未處理
DRD
與個人資料保護間的相容性。
114
事實上,愛爾蘭之所以要挑戰
DRD
,是因為愛爾蘭的個人資料保護程度是當時最低的,若遵循
DRD
的規定,將會使愛爾蘭被迫提高其對電子通訊的保障。最後
ECJ
駁回愛爾蘭的主張,但同樣沒有處理個人隱私權保障的問題。
115
在歐盟的權利保障體系下,個人有權直接挑戰歐盟立法,但由
於歐盟立法大多透過成員國內國法律具體化,因此個人通常必須先
經過內國法院程序,方能進而挑戰歐盟立法。而且,若在內國法院
程序中,關於歐盟立法的效力有爭執,則內國終審法院必須先將案
件提交給
ECJ
徵詢意見。
2012
年愛爾蘭最高法院與奧地利憲法法
院因為國內有人民爭執歐盟
DRD
違反隱私保障與資料保護的基本
權利,因此將系爭案件提交
ECJ
,請求
ECJ
裁判
DRD
在歐盟基本
權利憲章第
7
、
8
、
11
條的規定下,是否有效。
116
由於兩案的類似性,
ECJ
遂將之結合為一。
2013
年
12
月佐審
員
117
Cruz Villalón
提出意見,首先從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52
條著
113
BVerfGE 125; BVerfGE 261.
114
Case C-301/06 Ir. v.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the Eur. Union, 2009 E.C.R. I-95.
115
Case C-301/06 Ir. v. Parliament, §93.
116
Joined Cases C-293/12 & C-594/12, Digital Rights Ir. Ltd. v. Minister for
Commc’n, 2014 E.C.R. I-238, §23.
117
Advocate General
(
AG
) 在
ECJ
法庭中扮演提供獨立法律意見供法官參考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