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81 / 14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81 / 14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81

上述兩者的研究結論,均認為巨量資料分析技術,以及進一步

配合開放政府資料和物聯網科技,雖然將帶來各領域前所未見的發

展前景,但也無可避免地會對憲法所欲保護的既有價值,包括隱私

價值與平等價值,造成重大衝擊,甚至,對於長期以來已經逐漸穩

定發展成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架構

(包括:個人資料定義、告知

同意模式),帶來莫大挑戰。因此,如何在隱私等價值之保護,以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方面謹慎處理

(

PCAST, 2014: 13-14

),

97

甚至必

須從根本的科技及法律規定層面進行檢討以為回應,才是民主體制

發揮監督作用以保護個人權利的正途。

相對於美國上述發展趨勢,歐洲的法院近幾年對於通訊監察和

個資保護領域作出的判決,也頗具參考價值,例如,歐盟法院

(

European Union Court of Justice; ECJ

)

2014

4

8

日做出了

一則關於數位時代人權保障的指標性裁判──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

98

本案涉及前述「資料保存指令」(

DRD

)

的解釋適用問題。

系爭指令要求所有電信服務提供者保留全部歐盟公民電子郵件、簡

訊、電話之數據資料兩年,且在保存期間應開放予國家安全單位以

供調查之用,

ECJ

在本案中判決認定系爭指令違反歐盟基本權利憲

(

European Union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

的隱私與資料

保障權。

ECJ

在本案中明確提出的質疑是:由電信服務提供業者保存個

人資料,其實並不會降低濫用資料的風險。

ECJ

認為:如果國家對

個人資料的直接掌握會讓人聯想到

George Orwell

1984

》這本書

中所描寫的景象

(

Orwell, 1949

),那麼,在

ECJ

眼中,私人部門保

97

關於巨量資料發展趨勢所帶來的社會衝擊與法律爭議,可參見

Pasquale

(

2015

)

98

Joined Cases C-293/12 & C-594/12, Digital Rights Ir. Ltd. v. Minister for Commc’n,

2014 ECR I-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