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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至於電信業者應該儲存的資料,則包括所有得追索並辨識通訊之發
話端與接收端的資料、通訊之日期、時間、長短、通訊類型、通訊
設施、得以特定出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的資料等等,幾乎涵蓋所有
通訊方式的後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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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合法性要件之外,各成員國且必須基
於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的前提訂定國內法,各國國內法並應遵守歐盟
法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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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歐盟指令自草擬時期開始,便充滿侵害通訊隱私的爭議。
不難想見的是,透過上述後設資料所建立的生活體制,其實跟所謂
的大型「拖網國家」(
dragnet nation
)
無異
(
Angwin, 2014
)
,個人資
料無時無刻不處於被國家支配的狀態下。然而,由於各成員國負有
依據指令內容進行內國立法的義務,在此一架構下,歐盟國家事實
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幾乎可謂全面監控的網路,未來各歐盟成員國國
內將引發怎樣的憲法訴訟,加上目前歐盟國家的討論方興未艾的
「被遺忘的權利」(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
崛起
(
Tsesis, 2014
)
,更
深化了這個全面監控網路所涉問題的複雜程度。那麼,歐洲人權法
院將如何依據歐洲人權公約及其過往在通訊監察領域中所累積來
的判決立場,針對可能在歐洲人權法院起訴的案件,針對後設資料
和大型監控的爭議做成決定,或許是目前歐洲人權法院最值得關切
的指標之一。
當代通訊科技的演進結果,已經發展到可以透過精確的通訊流
量分析方法,以及可以利用各種軟體檢視通訊模式的地步。透過流
量和軟體分析這類手段,不但可以據以建立起個人的通訊行為圖
像,更可以進一步建立個人與特定群體之間的連結關係。這類資料
管理的現象,對於
Malone
案判決產生之後的歐洲人權法院所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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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2006/24/EC, Art. 1[2], 3[2]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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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2006/24/EC, Art.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