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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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恐怖主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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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一架構下所建立的,其實就是跨國性
的大型監控網絡。進一步追究之下,其實更不難發現,從
911
事件
發生到
Snowden
解密事件出現之間的十多年之間
(
Greenwald,
2014
),本已存在的國際通訊和情報網絡所追求的,其實已經從「需
要知道」(
need to know
)
發展到「需要分享」(
need to share
),究其
實際,各國政府機關現在也的確開始大量地分析各種「後設資料」
和其他線上活動資料
(
Swire, 2006: 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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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
Edward Snowden
在
2013
年揭露
NSA
機密文件,並且經
媒體大幅報導美國政府長年執行範圍廣及國外的監控計畫之後,國
家蒐集後設資料此一作法,便在國際間引發不少爭論。究其實際,
過去多年來,美國各種民權組織針對政府監控計畫提出訴訟挑戰
者,所在多有,但是,從過去判決所展現出來的發展趨勢,卻已經
清楚地告訴我們,當政府以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當做抗辯理由時,
美國的司法者大多會傾向尊重行政機關的自制態度,採取不予干預
的判決立場,此一趨勢和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取向,可以說是完全
不同的態度。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見解,
NSA
蒐集後設資
料的行為,由於不涉及通訊內容,很可能根本不至於違反合理隱私
期待,因此不至於構成違憲結果。例如,在
U.S. v. Miller
此一判決
中,聯邦最高法院即認為人民不得對於已經交給第三方的資料主張
合理隱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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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在
Smith v. Maryland
這個判決裡,聯邦
最高法院也認為人民對自己所撥打出去的電話號碼,沒有合理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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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Treat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Canad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E101638-CTS
1990 No.19, March 18, 1985
,詳見
http://www.treaty-accord.gc.ca / text-texte. aspx?id=10163887
關於跨國情報活動所涉及之監控和隱私爭議發展趨勢,可參見
Donohue
(
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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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v. Miller, 425 U. S. 435 [19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