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歐美研究
事實而言,關於
DNA
此種個人資料儲藏和使用,包括取得個人資
訊的目的,儲存期間及刪除資訊的法定標準等,其法律基礎均不充
分
(
Nardell, 2010: 49-50
)。在這個判決裡,雖然歐洲人權法院其實
大可像過去的判決態度一般,直接將審查重點聚焦在「依法」此一
要件上,但是,在
Marper
這個判決裡,法院卻選擇把審查焦點放在
「必要性」此一要件的審查上,並且明確地指出:在
Marper
這個案
件的脈絡下,「合法性」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兩者之間具有密切
關係,無從分割處理。
83
歐洲人權法院在本案中針對「必要性」此一要件的審查,乃是
從系爭英國立法的立法目的著手分析,法院指出:英國系爭立法針
對尚未受確定判決的未定罪嫌疑犯進行範圍廣泛而且絲毫無差別
地蒐集指紋、細胞樣本和
DNA
資料等等,未能在追訴犯罪的公共
利益與人民隱私保障兩者間取得平衡。換言之,英國內國法未考量
尚未受確定判決的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名輕重,而且所蒐集之資料
保存期間沒有限制,也沒有考慮少數族群可能因此遭受怎樣的傷
害,事後判決確定無罪者難以要求銷毀其先前遭到蒐集的個人資
料,而且系爭立法規定中也欠缺獨立審查機制,因此,最後歐洲人
權法院判決英國系爭立法未能尊重個人應受尊重的私人生活,而且
並非民主社會所必需,不符合「必要性」此一要件。
84
歐洲人權法院在此一判決中探究
DNA
資料庫建置所產生的實
際影響,並且審查英國政府所主張的政策目標是否合於歐洲人權公
約第
8
條要求,應該算是比較適當的審查模式,因為如此一來可以
讓內國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有更充分的參考資料可稽。雖然,法
院的個案判決往往不免附隨零碎且僅針對個案予以回應的先天限
83
Marper
, at para. 99.
84
Marper
, at paras. 119, 122-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