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69
(
四
)
「合法性」與「必要性」審查的並進
如前所述,除了「依法」要件的審查之外,近年來歐洲人權法
院的判決逐漸連同民主社會所需此一「必要性」要件,也當作實質
審查對象。
80
歐洲人權法院此一判決取向的轉變,是否乃意識「依
法」此一要件與「必要性」此一要件兩者之間難免常有重疊,難以
強行區分兩者,所以採取此一判決取向,或許尚有爭論,無論如何,
只有當歐洲人權法院開始對通訊監察法制必須滿足的要件進行整
體分析,才能夠真正改善現況。不過,此一判決新趨勢,是否會成
為歐洲人權法院未來確定的判決立場,似乎仍待觀察。
在歐洲人權法院此一脈絡下,分析
S.
&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
81
此一近年來歐洲人權法院明顯同時考量「依法」要件
和「必要性」要件兩者的判決,而且是有可能成為各國立法者重要
參考對象的判決,應該有其意義。
歐洲人權法院在本案中做成英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的結
論,並且要求英國必須在
2009
年
3
月之前提出銷毀現有資料庫內
相關樣本和資料的計畫,或者針對必須保留部分樣本和資料的特別
原因,提出解釋。此一判決起因於英國當局採集、儲存所有犯罪嫌
疑人的指紋與去氧核糖核酸
(
DNA
)
的立法授權,
82
而建立這類刑
事
DNA
資料庫的理由,則大都不外乎認為其在犯罪偵查過程中,
可以發揮相當程度的輔助效能。在本判決中,有兩位原告,其中一
位在
2001
年因騷擾伴侶遭到逮捕,並且被採集指紋和
DNA
樣本,
80
Kvasnica v. Slovakia [2009] application no. 72094/01; Kennedy v. the United
Kingdom [2011] EHRR 4.
81
[2008] ECHR. 158.
82
詳細授權內容參見系爭英國立法,
Section 61, Section 63 & Section 64 of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Act of 1984
(
the PACE
)
。關於英國刑事
DNA
資料庫之介紹,參見王
勁力
(
2009: 67-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