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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69

(

)

「合法性」與「必要性」審查的並進

如前所述,除了「依法」要件的審查之外,近年來歐洲人權法

院的判決逐漸連同民主社會所需此一「必要性」要件,也當作實質

審查對象。

80

歐洲人權法院此一判決取向的轉變,是否乃意識「依

法」此一要件與「必要性」此一要件兩者之間難免常有重疊,難以

強行區分兩者,所以採取此一判決取向,或許尚有爭論,無論如何,

只有當歐洲人權法院開始對通訊監察法制必須滿足的要件進行整

體分析,才能夠真正改善現況。不過,此一判決新趨勢,是否會成

為歐洲人權法院未來確定的判決立場,似乎仍待觀察。

在歐洲人權法院此一脈絡下,分析

S.

&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81

此一近年來歐洲人權法院明顯同時考量「依法」要件

和「必要性」要件兩者的判決,而且是有可能成為各國立法者重要

參考對象的判決,應該有其意義。

歐洲人權法院在本案中做成英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的結

論,並且要求英國必須在

2009

3

月之前提出銷毀現有資料庫內

相關樣本和資料的計畫,或者針對必須保留部分樣本和資料的特別

原因,提出解釋。此一判決起因於英國當局採集、儲存所有犯罪嫌

疑人的指紋與去氧核糖核酸

(

DNA

)

的立法授權,

82

而建立這類刑

DNA

資料庫的理由,則大都不外乎認為其在犯罪偵查過程中,

可以發揮相當程度的輔助效能。在本判決中,有兩位原告,其中一

位在

2001

年因騷擾伴侶遭到逮捕,並且被採集指紋和

DNA

樣本,

80

Kvasnica v. Slovakia [2009] application no. 72094/01; Kennedy v. the United

Kingdom [2011] EHRR 4.

81

[2008] ECHR. 158.

82

詳細授權內容參見系爭英國立法,

Section 61, Section 63 & Section 64 of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Act of 1984

(

the PACE

)

。關於英國刑事

DNA

資料庫之介紹,參見王

勁力

(

2009: 6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