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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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或者「合理」此種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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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也容許締約國的立法者與行政機關可以擁有判
斷通訊隱私的權利限制必要性的裁量空間。此一裁量空間同樣並非
固定不變,而是取決於系爭案件與限制目的的性質而定,例如,若
是基於國家安全目的,則其裁量空間相當廣泛。不過,法院仍然強
調自己對於此一裁量空間仍具有最終決定權,各締約國依然必須受
到監督。
70
以
Leander v. Sweden
這個判決為例,雖然該判決結果認定干預
為合憲,但歐洲人權法院清楚描繪出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第
2
項應
該如何解釋適用:
71
首先,就干預正當性而言,所謂干預應該依法
為之,其內容廣於表面所示,不僅要求必須有干預的授權依據,還
要求系爭干預的潛在受規範對象必須知悉並具有預見可能性。
72
因
此,歐洲人權法院擴張第
8
條的文意,要求應該事先讓人民知悉,
使其對自己的資訊將遭到蒐集或公開的情況有所預知,以便決定是
否採取某些行為,避免其個人資訊遭到揭露,或者促成個人資訊公
開的結果。至於必要性此一要件,則是要求在正當干預目的、干預
手段及避免權力濫用數者間應具比例關係,不要求國家僅能在無其
他選擇可能性時,才可以進行干預。
73
相對地,在
S.
&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此一判決中,法
院則是認為,在警方資料庫中無限期保留
DNA
和指紋資料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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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er and Others
, application no. 5947/72; 6205/73; 7052/75; 7061/75; 7107/75;
7113/75; 7136/75, para. 97; Handyside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5493/72, para. 48.
70
Leander v. Sweden, application no. 9248/81,
Weber and Saravia
, para. 106.
71
Leander
, paras. 18-21.
72
Leander
, paras. 19-20.
73
Leander
, at para.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