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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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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或者「合理」此種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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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也容許締約國的立法者與行政機關可以擁有判

斷通訊隱私的權利限制必要性的裁量空間。此一裁量空間同樣並非

固定不變,而是取決於系爭案件與限制目的的性質而定,例如,若

是基於國家安全目的,則其裁量空間相當廣泛。不過,法院仍然強

調自己對於此一裁量空間仍具有最終決定權,各締約國依然必須受

到監督。

70

Leander v. Sweden

這個判決為例,雖然該判決結果認定干預

為合憲,但歐洲人權法院清楚描繪出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第

2

項應

該如何解釋適用:

71

首先,就干預正當性而言,所謂干預應該依法

為之,其內容廣於表面所示,不僅要求必須有干預的授權依據,還

要求系爭干預的潛在受規範對象必須知悉並具有預見可能性。

72

此,歐洲人權法院擴張第

8

條的文意,要求應該事先讓人民知悉,

使其對自己的資訊將遭到蒐集或公開的情況有所預知,以便決定是

否採取某些行為,避免其個人資訊遭到揭露,或者促成個人資訊公

開的結果。至於必要性此一要件,則是要求在正當干預目的、干預

手段及避免權力濫用數者間應具比例關係,不要求國家僅能在無其

他選擇可能性時,才可以進行干預。

73

相對地,在

S.

&

Marper v. the United Kingdom

此一判決中,法

院則是認為,在警方資料庫中無限期保留

DNA

和指紋資料的全面

69

Silver and Others

, application no. 5947/72; 6205/73; 7052/75; 7061/75; 7107/75;

7113/75; 7136/75, para. 97; Handyside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5493/72, para. 48.

70

Leander v. Sweden, application no. 9248/81,

Weber and Saravia

, para. 106.

71

Leander

, paras. 18-21.

72

Leander

, paras. 19-20.

73

Leander

, at para.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