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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監控系統有遭到過度濫用的傾向,而且,從該國法院每年核發的通
訊監察票數量來看,可以說是系爭法律內並未提供充分保障,未適
當保護人民的通訊隱私。
總結而言,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所要求的不僅限於「依法」,
還包括相對廣義的法治原則。例如,在上述
Weber
案中,歐洲人權
法院認為德國系爭法律已經針對免於恣意干預的權利提供充分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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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Ekimdzhiev
案中,法院則是認為保加利亞系爭法律在
核准階段便已經規定了充分的權利維護措施,所以,如果嚴格遵守
該規定的話,那麼應該只有相當特定類型的通訊會成為攔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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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於保加利亞系爭立法未能針對該國情報機關執行系爭法律的
後續措施規定獨立審查機制,因此無法有效防止通訊監察權力濫用
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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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認為,縱然本案系爭立法欠缺事後應該通知
受通訊監察者的規定,並非不合理,亦即可以基於正當理由不告知
受通訊監察者,然而,毫無限制的永久保密卻不合法治原則,是法
院不能接受的作法,除非事後已經基於秘密通訊監察所得資料起訴
受通訊監察者,或是因為資訊洩露而使當事人知悉,否則相關個人
無從知悉自己是否曾經受到通訊監察,因此無從主張自己受到違反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不法干預,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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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通訊監察保障措施的內容,歐洲人權法院不但敘述得相當
詳盡,其高度描述性的要件要求,也使內國立法機關必須以非常特
定的方式進行立法,方能符合其要求。歐洲人權法院對內國立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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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er
, at para.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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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ion for 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Human Rights and Ekimdzhiev v. Bulgaria,
[2007] ECHR 533 at para.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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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imdzhiev
, at para.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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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imdzhiev
, at para.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