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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法院便再次基於上述兩個判決,針對通訊監察立法應該規定哪些最
低限度的保障,表達立場,法院在
Weber
&
Saravia v. Germany
判決
中指出,授權公權力機關從事通訊監察或監控行為的立法,至少必
須就以下事項明確規定之:
40
1.
據以取得通訊監察票之違法行為性質為何;
2.
明確定義哪些類型的對象可以成為受通訊監察之對象;
3.
通訊監察之期間限制;
4.
檢查、使用及儲存通訊監察所得資料時應遵守之程序;
5.
將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傳遞給他人時應採取的防護措施;
6.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或者必須消除通訊監察錄音所得資料,或者
銷毀通訊監察所得影音資料。
在本案中,原告起訴爭執的系爭立法與
Klass
案所涉及者一樣,
都是德國的通訊監察法。
Weber
&
Saravia v. Germany
的原告在本
案中所爭執的,是德國政府針對其通訊進行「策略性監控」(
strategic
monitoring
)
以取得資訊並予以使用,侵犯其受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保護的隱私權。
41
法院在本案中仍然認為系爭監控具有內國法依
據,自己不該代替內國法院解釋內國法律,除非是在極度明顯違反
法治要求的情形下,才有例外可言,
42
而且,法院認為本案並未構
成自己應該代替內國法院解釋內國法的例外。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可理解性」與「可預見性」這兩個要
求,往往互相糾結在一起,不容易切割處理,整體而言,在歐洲人
權法院的判決中,前者所獲得的關注,往往低於後者所獲得的關
40
Weber
, at para. 95.
41
Weber
, at para. 4.
42
Weber
, at para.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