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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公約第
8
條第
2
項之「依法」要件,以及相應的比例原則要求,進
行分析。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所規定的「依法」此一要件,其重要特徵
之一就是不僅涉及內國法,同時也與法律的品質有關。換言之,通
訊監察或監控相關立法不僅必須符合依法而治
(
rule of law
)
原
則,而且必須具有可被理解性
(
accessibility
)
及可預見性
(
foresee-
ability
)。
31
就內國法律此一面向而言,內國法必須確保受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保護的權利不受公權力機關的任意干預,由於政府在行使通訊
監察或國家監控這種本質上在秘密狀態中行使的權力時,附隨的是
更為專斷恣意的風險,因此透過內國法的立法保障來降低專斷恣意
的風險,就顯得格外重要。
在前述
Klass
判決中,法院對於公約第
8
條規定的「依法」要
件的詮釋,非常寬鬆,只要系爭通訊監察措施具有內國法當做依
據,便可以被認定為符合「依法」的要件。但是,到了
1984
年的
Malone v. the United Kingdom
判決,歐洲人權法院轉而認為「依法」
要件所要求的,不應該僅限於政府通訊監察措施對於個人通訊隱私
的干預與「國內法」相符,具有內國法的授權,系爭內國法還必須
具備一定的「法律品質」,方可通過審查。
32
此處所謂的法律品質,
對於受規範者而言,除了系爭立法必須是具有前述的可理解性和可
預見性之外,還必須與法治精神相符。
33
這些要求,在歐洲人權法
院後續關於通訊監察的判決中,也成為審查「依法」此一要件時所
適用的判斷標準。
31
Malone v. the United Kingdom [1984] ECHR 10 at para. 67.
32
Malone
, at para. 66.
33
Malone
, at para.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