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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歐美研究

公約第

8

條第

2

項之「依法」要件,以及相應的比例原則要求,進

行分析。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所規定的「依法」此一要件,其重要特徵

之一就是不僅涉及內國法,同時也與法律的品質有關。換言之,通

訊監察或監控相關立法不僅必須符合依法而治

(

rule of law

)

則,而且必須具有可被理解性

(

accessibility

)

及可預見性

(

foresee-

ability

)。

31

就內國法律此一面向而言,內國法必須確保受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保護的權利不受公權力機關的任意干預,由於政府在行使通訊

監察或國家監控這種本質上在秘密狀態中行使的權力時,附隨的是

更為專斷恣意的風險,因此透過內國法的立法保障來降低專斷恣意

的風險,就顯得格外重要。

在前述

Klass

判決中,法院對於公約第

8

條規定的「依法」要

件的詮釋,非常寬鬆,只要系爭通訊監察措施具有內國法當做依

據,便可以被認定為符合「依法」的要件。但是,到了

1984

年的

Malone v. the United Kingdom

判決,歐洲人權法院轉而認為「依法」

要件所要求的,不應該僅限於政府通訊監察措施對於個人通訊隱私

的干預與「國內法」相符,具有內國法的授權,系爭內國法還必須

具備一定的「法律品質」,方可通過審查。

32

此處所謂的法律品質,

對於受規範者而言,除了系爭立法必須是具有前述的可理解性和可

預見性之外,還必須與法治精神相符。

33

這些要求,在歐洲人權法

院後續關於通訊監察的判決中,也成為審查「依法」此一要件時所

適用的判斷標準。

31

Malone v. the United Kingdom [1984] ECHR 10 at para. 67.

32

Malone

, at para. 66.

33

Malone

, at para.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