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52 / 14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52 / 14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52

歐美研究

所以法院認為仍然必須對各國所享有的裁量權加以限制,也就是透

過對國家監控立法的裁量空間予以限制,方能避免權力濫用,達到

適當且有效確保通訊或資訊隱私。

16

歐洲人權法院在本案中判決德國並未違反公約第

8

條的規定,

其理由在於系爭立法僅授權政府將秘密監控適用於「有具體事證足

以懷疑犯罪嫌疑人正在計畫、進行或已經犯下嚴重犯罪」的案件,

而且,歐洲人權法院也認為,由於系爭立法並未授權政府可以進行

試探性

(

exploratory

)

或者全面性

(

general

)

的通訊監察,這也構成

其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原因。此處值得注意的是,歐洲人

權法院在本案中所建立的判斷標準,是其後續案件中一再遵循並適

用的標準,只是這個判斷標準的內涵也隨著時間的經過及歐洲人權

法院判決的發展,不斷有所修正,甚至,連「依法」此一要件的內

涵,也出現漸趨嚴格的傾向。

總之,在原告適格方面,歐洲人權法院長期以來一直維持

Klass

案的見解,認為由於通訊監察先天上具有秘密進行的不透明本質,

因此,只要是內國法律或措施允許通訊監察,就算原告無法證明自

己確實是受監控的對象,仍然有提起訴訟的原告當事人適格。

17

於法院並未針對原告當事人適格此一要件予以嚴格限制,因此,歐

洲人權法院就涉及秘密通訊監察的案件所做成的判決,通常認為只

要有系爭立法存在,即構成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所規定的「干預」,

可以進一步從事後續的分析和審查。

三、歐洲人權法院審查架構

歐洲人權法院針對涉及公約第

8

條所保護的隱私權利侵害的案

16

Klass and Others

, at paras. 48-50.

17

Iordachi and Others v. Moldova, [2009] ECHR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