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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歐美研究

家進行干預的時間點,二是程序發展過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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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涉及

電話通訊監察的案件裡,由於透過通訊監察手段所取得的數據並未

傳送,而且隨後已經銷毀,因此,做為被告的瑞典政府所提出的爭

執重點之一,即是對於個人隱私權產生侵害的國家干預是否存在。

23

針對此一主張,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如何使用通訊監察所得之資

料,並不影響國家干預的成立。

24

甚至,即使系爭通訊監察或監控

措施並未造成損害,也仍然可能構成侵害,例如沒有法律授權的非

法干預,即屬之。

25

總之,凡是締約國的法律架構授權政府進行通訊監察或監控措

施,則在系爭個案中即須分析受通訊監察的對象,是否落在公約第

8

條隱私權利所保障的範圍內,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系爭法

律架構的存在,便可能涉及公約第

8

條權利的限制問題。至於國家

的干預是否存在和何時存在此一問題,則應該從系爭行為的角度出

發來進行分析。換言之,由於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此種行為的本

質,通常具有秘密特性,所以很難從個人觀點去理解自己是不是已

經成為受通訊監察或受監控對象。正因為如此,歐洲人權法院認

為,只要締約國的法律架構授權就通訊進行秘密監控,那麼,就是

對此一法律架構所有適用對象構成妨礙通訊自由的威脅。換句話

說,只要具有可採行秘密監控措施的法律架構,便構成對公約第

8

條權利的干預,無論實際上是否針對特定個人採取任何具體的通訊

監察或監控措施,皆在所不問。

26

22

Kopp v. Switzerland, application no. 13/1997/797/1000, para. 72.

23

Kopp

, at para. 51.

24

Kopp

, at para. 53.

25

Huvig v. France, application no. 11105/84, para. 35.

26

Liberty and Others

, para. 56;

Weber and Saravia

, para. 78;

Klass and Others

, para.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