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59
注。
43
在
Liberty v. the United Kingdom
這個案件中,
44
原告是一個
非營利組織,起訴主張英國國防部操作一套足以同時攔截
10,000
個倫敦、都柏林和歐洲大陸之間的跨境電信頻道,以及可以攔截在
英國兩個電信業者之間互相傳輸的相當數量的電話、傳真和電子郵
件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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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政府對於原告指控的事實,採取既不承認也不否
認的不置可否態度,在本案訴訟進行中,英國政府承認在當時的情
報蒐集計畫下,原告確實有可能落入其通訊資料會遭到攔截的法人
類型範圍內,不過,基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此一理由,英國政府拒
絕針對上述情報蒐集計畫揭露更多和搜索令有關的資料,也不願意
提供據以監督這些情報蒐集計畫進行的相關手冊和指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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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時,英國政府還主張,和上述情報蒐集計畫相關的資料,均經由一
委員會進行獨立審查,而根據該委員的報告,其審查過程相當注意
人權保障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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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同意可理解性與可預見性這兩個要件的落實,
並不一定要求必須透過嚴格意義的國會立法為之,若是以行政命令
或者其他訴諸「軟法」的模式,落實可理解性和可預見性這兩個要
件,也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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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即使如此,法院在本案中依然認定英國政
府的作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要求,主要理由如下:首先,
法院指出:雖然系爭法規符合可理解性的要求,但是,到底哪些非
屬英國境內的外部通訊,才可以納入通訊監察票的範圍內,並未加
43
Weber
, at para. 92; Association for 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Human Rights and
Ekimdzhiev v. Bulgaria, [2007] ECHR 533 at para.73.
44
[2008] ECHR 568.
45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5.
46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48.
47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48.
48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