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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59

注。

43

在

Liberty v. the United Kingdom

這個案件中,

44

原告是一個

非營利組織,起訴主張英國國防部操作一套足以同時攔截

10,000

個倫敦、都柏林和歐洲大陸之間的跨境電信頻道,以及可以攔截在

英國兩個電信業者之間互相傳輸的相當數量的電話、傳真和電子郵

件的設施。

45

英國政府對於原告指控的事實,採取既不承認也不否

認的不置可否態度,在本案訴訟進行中,英國政府承認在當時的情

報蒐集計畫下,原告確實有可能落入其通訊資料會遭到攔截的法人

類型範圍內,不過,基於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此一理由,英國政府拒

絕針對上述情報蒐集計畫揭露更多和搜索令有關的資料,也不願意

提供據以監督這些情報蒐集計畫進行的相關手冊和指令資料。

46

同

時,英國政府還主張,和上述情報蒐集計畫相關的資料,均經由一

委員會進行獨立審查,而根據該委員的報告,其審查過程相當注意

人權保障之要求。

47

在本案中,法院同意可理解性與可預見性這兩個要件的落實,

並不一定要求必須透過嚴格意義的國會立法為之,若是以行政命令

或者其他訴諸「軟法」的模式,落實可理解性和可預見性這兩個要

件,也可接受。

48

不過,即使如此,法院在本案中依然認定英國政

府的作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要求,主要理由如下:首先,

法院指出:雖然系爭法規符合可理解性的要求,但是,到底哪些非

屬英國境內的外部通訊,才可以納入通訊監察票的範圍內,並未加

43

Weber

, at para. 92; Association for 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Human Rights and

Ekimdzhiev v. Bulgaria, [2007] ECHR 533 at para.73.

44

[2008] ECHR 568.

45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5.

46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48.

47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48.

48

Liberty and Others

, at para.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