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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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歐洲人權法院上述見解認為,可能會限制個人權利的通
訊監察或監控系統,由於潛藏了對個人通訊隱私的威脅,所以本身
就構成對公約第
8
條權利的干預。
27
甚至,即使締約國在法院審理
程序中證明並未有具體出現的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但是法院仍然
認定原告乃是處於遭受通訊監察或監控的危險當中,因此准許原告
起訴並進行實質審理。
28
除此之外,因為歐洲人權法院後來的判決
立場進一步擴張的結果,法院已經確認不管是否針對通訊監察或監
控所得資料予以使用,都不會影響公約第
8
條所保護的權利受到干
預的認定。
29
(
二
)
國家干預之「合法性」要件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規定,在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涉及通訊監
察和國家監控的案件裡,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不過,即使系爭案
件涉及國家干預的事實,但只要合乎對第
8
條的權利乃是進行「依
法」(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且出於「民主社會所必需」之正當
目的進行干預時,則為歐洲人權公約所容許。
「合法」此一要件,乃是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第
2
項的核心,
歐洲人權法院審查「合法性」要件時,除了要求必須循著「法律保
留」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為之,並具有正當之目的外,進而則是要
求必須合乎「民主社會所需」此一「必要性」要件。此一審查結構,
與歐洲人權法院大部分案件的分析步驟相同,
30
只要不符合任一要
件,便極可能構成權利侵害。本文以下將先針對歐洲人權法院關於
27
Liberty and Others
, para. 57;
Klass and Others
, para. 41.
28
Klass and Others
, para. 37.
29
Klass and Others
, para. 53; Rotaru v. Romania, application no. 28341/95, para. 46.
30
Klass
, paras. 43-60; Liberty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58243/00, paras. 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