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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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但是,歐洲人權法院長期以來的實踐,已經讓自己在歐洲人權
公約的權利解釋方面建立起權威地位,儘管歐洲人權法院仍然相當
尊重各內國政府的判斷餘地,但是,如果歐洲人權法院可以勇於提
供更為全面性的比例原則審查標準,對於各國的行政權、立法權和
司法權之權力行使,應該都能提供更有實質意義的參考依據。
整體而言,歐洲人權法院自
Malone
案此一判決後所確立程序
保障模式,相當程度算是有效地針對各國政府在通訊監察領域是否
妥善行使其權力,提供了指引方向,有助於改善通訊監察的秘密特
性所帶來的流弊。但是,如本文以上所述,歐洲人權法院在通訊監
察領域中採取此一審查模式,對於保護個人資訊隱私或通訊隱私來
說,依然是不足的,雖然比例原則的審查並非用來取代程序保障審
查模式,但是,若能更為強調比例原則的審查在通訊監察領域的案
件中的重要性,那麼,應該會讓歐洲人權法院在通訊監察領域中呈
現出更為通盤的思考邏輯,並且對各國通訊監察法的品質,帶來更
明顯的正面影響。以
Marper
案判決做成以後,英國制定新法以資因
應的經驗為例,英國新法的內容及其國會辯論過程所呈現的重點,
都顯示出歐洲人權法院將審查重心挪移至比例原則的新審查模
式,對於內國立法者所帶來的影響。
四、後設資料與巨量資料趨勢下的通訊監察
(
一
)
後設資料與大型監控引發的通訊監察爭議
所謂的後設資料
(
metadata
),其通俗易解的定義便是「資料的
資料」(
information about information
)。詳言之,在數位通訊的脈絡
下,後設資料的類型至少包括:通訊的時間、延續期間、地點,以
及通訊雙方的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這些後設資料都會在個別使用
者使用數位設備或數位服務之際自動產生,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