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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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難怪有論者認定美國政府其實是透過一個由多個計畫所組成的
大型監控體系,達成消滅全球電子隱私的目標
(
Greenwald, 2014:
73-75, 93-95
)。
Snowden
當時所揭露的美國政府各種監控計畫的內容,非常明
確地向世人展示了以國家為後盾的大型監控系統是如何建置和如
何運作,以及個人通訊自由遭到干預的程度,已經惡化到怎樣嚴重
的程度。由於監控本身向來被認為對民主憲政社會的治理是相當大
的威脅來源,因此,
Snowden
事件才會引發舉世對於美國政府監控
作為的嚴重憤慨。更重要的是,只要是關切通訊監察及監控措施改
革方向,和網路自由所代表的價值,我們必然要面對的問題是:做
為一個民主憲政社會的公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幾乎毫無限制的全
面性監控
(
Greenwald, 2014: 169
)?
究諸實際,大量蒐集後設資料,並且埋下爭議引信,對於大西
洋對岸的歐洲來說,也不陌生
(
Newell, 2014
),因此,從後設資料
的蒐集處理進而建置大規模監控架構的角度,來看歐洲法制的發
展,同樣有值得關切的類似趨勢及爭議出現
(
Reidenberg, 2014
)。
2006
年歐盟通過了
2006/24/EC
指令,亦即
「資料保存指令」(
Data
Retention Directive; DRD
)
,
91
揚棄過去「容許」
成員國之
內國法要
求儲存電信通聯資料模式,轉而強制成員國必須立法規定電信業者
儲存電信通聯資料的立場,以儲存期間至少
6
個月,至多不超過
24
個月為期,
92
供公權力機關調取利用,各成員國相關執法機關並得
基於重大刑事犯罪之偵查、起訴等目的而調取上述通聯資料,各成
員國應於其內國法中針對調取目的與範圍等事項予以明確規定。
93
91
2006 O.J. [L 105] 54 [EC].
92
Directive 2006/24/EC, Art. 6 & 12.
93
Directive 2006/24/EC, Art. 1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