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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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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難怪有論者認定美國政府其實是透過一個由多個計畫所組成的

大型監控體系,達成消滅全球電子隱私的目標

(

Greenwald, 2014:

73-75, 93-95

)。

Snowden

當時所揭露的美國政府各種監控計畫的內容,非常明

確地向世人展示了以國家為後盾的大型監控系統是如何建置和如

何運作,以及個人通訊自由遭到干預的程度,已經惡化到怎樣嚴重

的程度。由於監控本身向來被認為對民主憲政社會的治理是相當大

的威脅來源,因此,

Snowden

事件才會引發舉世對於美國政府監控

作為的嚴重憤慨。更重要的是,只要是關切通訊監察及監控措施改

革方向,和網路自由所代表的價值,我們必然要面對的問題是:做

為一個民主憲政社會的公民,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幾乎毫無限制的全

面性監控

(

Greenwald, 2014: 169

)?

究諸實際,大量蒐集後設資料,並且埋下爭議引信,對於大西

洋對岸的歐洲來說,也不陌生

(

Newell, 2014

),因此,從後設資料

的蒐集處理進而建置大規模監控架構的角度,來看歐洲法制的發

展,同樣有值得關切的類似趨勢及爭議出現

(

Reidenberg, 2014

)。

2006

年歐盟通過了

2006/24/EC

指令,亦即

「資料保存指令」(

Data

Retention Directive; DRD

)

91

揚棄過去「容許」

成員國之

內國法要

求儲存電信通聯資料模式,轉而強制成員國必須立法規定電信業者

儲存電信通聯資料的立場,以儲存期間至少

6

個月,至多不超過

24

個月為期,

92

供公權力機關調取利用,各成員國相關執法機關並得

基於重大刑事犯罪之偵查、起訴等目的而調取上述通聯資料,各成

員國應於其內國法中針對調取目的與範圍等事項予以明確規定。

93

91

2006 O.J. [L 105] 54 [EC].

92

Directive 2006/24/EC, Art. 6 & 12.

93

Directive 2006/24/EC, Art. 1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