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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釋的判決立場,對於個人的通訊隱私和資訊隱私保障來說,無疑也

是強化歐洲人權架構的重要來源。在此一理解下,歐洲人權法院若

能不再堅持區別「後設資料」和「通訊內容」兩者對於通訊隱私的

影響此一立場,應該更能展現出歐洲人權架構對於科技變化的認

知,為個人通訊隱私免於國家干預的基本要求立下另一個時代里程

碑,讓科技所帶來的通訊隱私不保危機成為轉機。

(

)

巨量資料趨勢下的歐洲法院新判決啟示

「巨量資料」(

big data

)

近年來蔚為風潮之後,成為許多國家的

政府與民間企業頗為重視的科技發展領域,期待其在促進經濟成

長,提升服務品質、醫療研究突破、國家安全應用與維護等方面,

得以成為關鍵助力。以美國為例,

2013

3

月白宮提出「巨量資料

研究與發展倡議」(

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

),

宣布集合數個部會、機構

(國家科學基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國

防部、能源部、地質調查局)

之力,投入兩億美金推動巨量資料的

基礎研究與教育,以及在醫療、國防、氣候變遷、地震研究等領域

的應用

(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2012

),然而,「巨量資料」的應用,在資訊隱私權上可

能帶來的衝擊,卻也不可忽視。

2014

1

月歐巴馬總統則進一步指

示其顧問

John Podesta

領導一個高層、跨部會

(商務部、能源部、

總統科學顧問、總統經濟顧問等)

小組,進行一項為期九十天的研

究,探討巨量資料科技對經濟、社會及政府活動可能造成的影響

(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2014

);同時,總統科學技術顧

問委員會也組成工作小組,針對巨量資料所帶來的隱私衝擊進行研

(

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

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PCAST], 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