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歐美研究
釋的判決立場,對於個人的通訊隱私和資訊隱私保障來說,無疑也
是強化歐洲人權架構的重要來源。在此一理解下,歐洲人權法院若
能不再堅持區別「後設資料」和「通訊內容」兩者對於通訊隱私的
影響此一立場,應該更能展現出歐洲人權架構對於科技變化的認
知,為個人通訊隱私免於國家干預的基本要求立下另一個時代里程
碑,讓科技所帶來的通訊隱私不保危機成為轉機。
(
二
)
巨量資料趨勢下的歐洲法院新判決啟示
「巨量資料」(
big data
)
近年來蔚為風潮之後,成為許多國家的
政府與民間企業頗為重視的科技發展領域,期待其在促進經濟成
長,提升服務品質、醫療研究突破、國家安全應用與維護等方面,
得以成為關鍵助力。以美國為例,
2013
年
3
月白宮提出「巨量資料
研究與發展倡議」(
Big Data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itiative
),
宣布集合數個部會、機構
(國家科學基金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國
防部、能源部、地質調查局)
之力,投入兩億美金推動巨量資料的
基礎研究與教育,以及在醫療、國防、氣候變遷、地震研究等領域
的應用
(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2012
),然而,「巨量資料」的應用,在資訊隱私權上可
能帶來的衝擊,卻也不可忽視。
2014
年
1
月歐巴馬總統則進一步指
示其顧問
John Podesta
領導一個高層、跨部會
(商務部、能源部、
總統科學顧問、總統經濟顧問等)
小組,進行一項為期九十天的研
究,探討巨量資料科技對經濟、社會及政府活動可能造成的影響
(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2014
);同時,總統科學技術顧
問委員會也組成工作小組,針對巨量資料所帶來的隱私衝擊進行研
究
(
President’s Council of Advisor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
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PCAST], 2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