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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tion Supervisor
),該監察組織與其他歐盟機關的運作,都應該遵守
上開原則。
104
究其實際,歐盟其他部門的立法,更進一步將隱私保護與個人
資料保護延伸到新興敏感領域或者高科技領域。
2002
年歐盟第
58
號指令將
DPD
所楬櫫的原則納入電子通訊的規範中,要求各成員
國在處理電子通訊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時,必須注意個人基本權利
的保障。歐盟理事會
(
EU Council
)
也曾在
2008
年就警察或司法合
作刑事案件時的個人權利保護作出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決定,
105
同時,就其他警察執法的情形,也有制定了許多個人權利保護準
則。
106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歐盟的個人資料保護框架,在遭遇國家
安全問題時,也例外允許成員國限制
DPD
內所楬櫫的權利。儘管
歐盟有權對於成員國執法與反恐作為進行統一的立法規定,但是,
基於國家主權的原則,國家安全仍然屬於個別成員國的主權範圍,
因此,
DPD
也將國家安全、國防、公共安全、刑案或一般性道德違
反之預防、調查、偵查及追訴、成員國或歐盟的重大財經利益等等,
當作例外領域來處理。
107
在
911
事件發生之後,部分歐盟成員國希望增加資料保護規定
的例外,其中包括要求網路與電信服務提供者保存電子通訊的資
料,並允許執法單位於必要時取用。部分成員國甚至將這些例外納
入內國規定,如此一來,自然影響了歐盟法規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
104
Commission Regulation 45/2001/EC,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by the Community Institutions and Bodies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2001 O.J. [L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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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Decision 2008/615/JHA, 2008 O.J. [L 210] 1 [EC].
106
Council Decision 2009/371/JHA, 2009 O.J. [L 121] 37 [EC].
107
DPD, Art.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