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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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衝擊,便是涉及歐洲人權法院已經明示歐洲人權公約的解釋適用
必須順應當代科技發展情況為之,以確保公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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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所保障的權利
能夠務實且有效地受到應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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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歐洲人權法院究竟應
該如何順應「後設資料的通訊世界」此一科技演變所帶來的必然挑
戰,我們自然也沒有等閒視
之的道理。
換言之,通訊過程中所累積的後設資料,不僅可以當做通訊流
量分析的基礎,在科技層面上,針對這類資料進行管理的效能不斷
提高,對於通訊自由的影響其實極為深遠。進一步言之,由於後設
資料所提供的是關於通訊內容的脈絡,片段的資訊內容,若是沒有
使用者、位置、通訊方式等後設資料的輔助,其實不容易達成通訊
監察和監控措施所追求的真正效能,因此,後設資料等於是具有強
化公約第
8
條所要規制之權利干預效果的作用。
再者,
Malone
案中所涉及的自特定電話號碼取得其所撥出的號
碼和通話時間等資料的監控計算機制,將後設資料和通訊內容兩者
予以區分,然而時至今日,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在網路通訊情況
下,要清楚區分後設資料及通訊內容兩者並不容易。換言之,後設
資料與通訊內容的概念,不得不與時俱進,兩者分開保護的法理或
許亟待修正。
歐洲人權公約起草於六十年前,當時不僅通訊傳播科技和今日
大不相同,目前各國政府所採行的通訊監察和監控設備及其效能,
和六十年前的情報活動或通訊監察作為也難以比擬。整體而言,從
歐洲人權法院主張歐洲人權公約的解釋適用應該務實且有效地保
護隱私權利的基本立場來看,可以說法院其實清楚意識到科技發展
對隱私權所帶來的影響,乃是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而其動態性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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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Goodwin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28957/95, para. 74; Rees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9532/81, para. 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