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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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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衝擊,便是涉及歐洲人權法院已經明示歐洲人權公約的解釋適用

必須順應當代科技發展情況為之,以確保公約第

8

條所保障的權利

能夠務實且有效地受到應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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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歐洲人權法院究竟應

該如何順應「後設資料的通訊世界」此一科技演變所帶來的必然挑

戰,我們自然也沒有等閒視

之的道理。

換言之,通訊過程中所累積的後設資料,不僅可以當做通訊流

量分析的基礎,在科技層面上,針對這類資料進行管理的效能不斷

提高,對於通訊自由的影響其實極為深遠。進一步言之,由於後設

資料所提供的是關於通訊內容的脈絡,片段的資訊內容,若是沒有

使用者、位置、通訊方式等後設資料的輔助,其實不容易達成通訊

監察和監控措施所追求的真正效能,因此,後設資料等於是具有強

化公約第

8

條所要規制之權利干預效果的作用。

再者,

Malone

案中所涉及的自特定電話號碼取得其所撥出的號

碼和通話時間等資料的監控計算機制,將後設資料和通訊內容兩者

予以區分,然而時至今日,在許多情況下,尤其是在網路通訊情況

下,要清楚區分後設資料及通訊內容兩者並不容易。換言之,後設

資料與通訊內容的概念,不得不與時俱進,兩者分開保護的法理或

許亟待修正。

歐洲人權公約起草於六十年前,當時不僅通訊傳播科技和今日

大不相同,目前各國政府所採行的通訊監察和監控設備及其效能,

和六十年前的情報活動或通訊監察作為也難以比擬。整體而言,從

歐洲人權法院主張歐洲人權公約的解釋適用應該務實且有效地保

護隱私權利的基本立場來看,可以說法院其實清楚意識到科技發展

對隱私權所帶來的影響,乃是處於不斷變化的狀態,而其動態性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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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Goodwin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28957/95, para. 74; Rees

v. the United Kingdom, application no. 9532/81, para.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