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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存個人資料,一樣會對私人生活造成干擾,而這個干擾,並非民主
社會的必然成本,也不是保護國家安全所需的手段。在此一觀點
下,
ECJ
這個判決其實開啟了一個算是新穎的問題:在民主憲政體
制下,是否真的允許對個人資料進行系統性的蒐集?
如前所述,在歐洲,隱私權受到各國法律與憲法、歐洲人權公
約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
)、歐盟條約與立
法之保障。在國家的層次上,大部分歐盟成員國的憲法都有明文保
障隱私權,甚至許多國家的憲法法院均長期將國內法朝保障隱私權
的方向解釋。同時,所有歐盟成員國均受到歐洲人權公約拘束,而
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保障所有人「私人及家庭生活、居所與通訊受
到尊重的權利」,歐洲人權法院在其判決中也一再擴張歐洲人權公
約第
8
條的範圍,承認個人資料之保障也在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的
範圍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隱私權與國家安全衝突時,歐洲
人權法院往往會擴張國家的裁量權限。
另一方面,歐盟立法對於隱私權的保障,似乎更為顯著,尤其
是
2000
年制定、
2009
年生效的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在其第
7
條中保障私人及家庭生活,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
庭生活、住所和通信獲得尊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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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
8
條則是保障個人
資料,規定「
1.
人人均有權享有個人資訊之保護。
2.
此等資訊應
僅得於特定明確目的,且於資訊所有人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正當
依據下,公平地被處理。人人均有權瞭解其個人資訊,並有權要求
銷毀其個人資訊。
3.
應由獨立之主管機關監督這些原則之確實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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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0/C 364/01], Art. 7: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spect for his or her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home and
communica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