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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而且「特別嚴重」的干預。
ECJ
此一判決並引用上述佐審員的意見,
指出通訊資料會被保存的事實,而且嗣後的進一步使用用戶並不知
情,將使得用戶產生其私人生活一直受到監視的感受。
120
值得注
意的是,同樣的論點,也出現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前述判決中。
就第二個問題而言,
ECJ
並不採部分論者認為
DRD
侵害隱私
權核心的主張。
ECJ
承認
DRD
所欲達成的「對抗嚴重犯罪」以及
「對抗全球性恐怖主義」兩個目標,是正當理由,但是,即使如此,
ECJ
還是認為
DRD
對於隱私的干預,不符比例原則的要求。
121
ECJ
在該判決的此一部分,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指出:考量到個
人資料保護相對於私人生活保障的重要性,以及有鑒於系爭干預的
嚴重性,所以
ECJ
會採取更嚴格的標準來檢視
DRD
。
122
ECJ
認為
DRD
合於比例原則中的適合性原則,因為其確實有助
於增加各國政府發現重大犯罪的機會。但是,
ECJ
認為
DRD
無法
達到必要性原則的要求。換言之,
ECJ
認為,對抗組織犯罪和恐怖
主義確實是重大的政府利益,可以正當化某些現代化偵查手段,但
是,無論多麼重大的政府利益都不可能正當化
DRD
所規定的方式。
ECJ
判決在這個部分的說理,尤其著重在
DRD
所設立的規範體
系,並未對隱私權之干預設立足夠的限制。另一方面,卻又使得幾
乎全歐洲的人口都受到基本權利干預。
依據
ECJ
的觀點,
DRD
有下列五大缺失,而且因為這些嚴重
的缺失,
ECJ
判決歐盟立法機關逾越了比例原則,宣告
DRD
應立
即失效:
123
120
Digital Rights Ir. Ltd
, §37.
121
Digital Rights Ir. Ltd
, §41-44.
122
Digital Rights Ir. Ltd
, §48-49.
123
Digital Rights Ir. Ltd
, §§58, 60-62, 63, 66,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