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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從這個觀點來看,
ECJ
注意到了數據資料蒐集計畫所帶來的普
遍效應,並否決了「個人在與電信通訊提供者交換資訊時已經放棄
隱私保障」的主張。
ECJ
的判決,可以說是傾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的見解,即使是在公共領域的政府全面監控,也必須保障人民隱私
權。其結果在數位時代下擴張並強化了隱私與個人資料的保障。
ECJ
並未否認對抗犯罪和保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而是採取了
嚴格的比例原則,要求任何對隱私或個人資料的干預,都必須是達
成政府目的所嚴格必須的,方能通過審查。這樣的觀點不僅對歐盟
行政及立法部門課予極高負擔,事實上也排除了任何對國家、對個
人資料的短期、針對性蒐集。當然
DRD
「對全歐洲所有人民產生影
響」這個因素某程度上影響了
ECJ
的決定,但是,真正的關鍵在於
ECJ
在比例原則第二階段審查時所提出的批評:蒐集範圍過廣、政
府對資料的使用條件太寬鬆、保存期間過長,也因而限制了歐盟決
策者再次使用全面性資料保存規範的可能性。換言之,
ECJ
判決對
於國家機關「全面監控」的行為模式,採取了相當保留甚或否定的
態度。
從表面上看來,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這個判決僅對愛爾蘭和
奧地利產生效力,然而由於各國的資料保存措施都是
DPD
的例外,
也都必須通過歐洲人權法的檢驗,而由於
ECJ
明確表示資料保存措
施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相扞格,不難想像各成員國的措施可能也無
法倖免,任何成員國內國法院遇到類似案件之後,也都可以不需再
提交
ECJ
,而是可以逕行撤銷各國的資料保存措施。因此
ECJ
裁判
. . . surveillance . . . by making available at a relative low cost such a substantial
quantum of intimate information about any person whom the Government, in its
unfettered discretion, choses to track
—
may alt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izen
and government in a way that is inimical to democratic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