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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從這個觀點來看,

ECJ

注意到了數據資料蒐集計畫所帶來的普

遍效應,並否決了「個人在與電信通訊提供者交換資訊時已經放棄

隱私保障」的主張。

ECJ

的判決,可以說是傾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的見解,即使是在公共領域的政府全面監控,也必須保障人民隱私

權。其結果在數位時代下擴張並強化了隱私與個人資料的保障。

ECJ

並未否認對抗犯罪和保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而是採取了

嚴格的比例原則,要求任何對隱私或個人資料的干預,都必須是達

成政府目的所嚴格必須的,方能通過審查。這樣的觀點不僅對歐盟

行政及立法部門課予極高負擔,事實上也排除了任何對國家、對個

人資料的短期、針對性蒐集。當然

DRD

「對全歐洲所有人民產生影

響」這個因素某程度上影響了

ECJ

的決定,但是,真正的關鍵在於

ECJ

在比例原則第二階段審查時所提出的批評:蒐集範圍過廣、政

府對資料的使用條件太寬鬆、保存期間過長,也因而限制了歐盟決

策者再次使用全面性資料保存規範的可能性。換言之,

ECJ

判決對

於國家機關「全面監控」的行為模式,採取了相當保留甚或否定的

態度。

從表面上看來,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這個判決僅對愛爾蘭和

奧地利產生效力,然而由於各國的資料保存措施都是

DPD

的例外,

也都必須通過歐洲人權法的檢驗,而由於

ECJ

明確表示資料保存措

施與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相扞格,不難想像各成員國的措施可能也無

法倖免,任何成員國內國法院遇到類似案件之後,也都可以不需再

提交

ECJ

,而是可以逕行撤銷各國的資料保存措施。因此

ECJ

裁判

. . . surveillance . . . by making available at a relative low cost such a substantial

quantum of intimate information about any person whom the Government, in its

unfettered discretion, choses to track

may alt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izen

and government in a way that is inimical to democratic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