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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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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規範頗為模糊,因此,不難想像此一類型的問題終將成為潛

在爭議。在此一理解下,歐洲人權法院上述關於無特定個別對象的

一般性通訊監察的立場及其判決發展方向,或許可以當作我國實務

未來處理後設資料與大型監控計畫爭議時可以仰賴的重要比較法

判決前例。

然而,即使是在上述兩個發展趨勢下,更值得注意的是,雖然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同時在「要件」和「範圍」兩個發展方向上,

落實且擴張了歐洲人權公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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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保障個人通訊隱私免於干預的要

求,甚至也對目前各國方興未艾的一般性監控措施表達了基本立

場。不過,由於「國安通訊監察程序」與「刑事偵查程序」兩者之

間的界線,在常態性大型監控計畫的盛行下,極可能出現模糊化的

傾向,加上各種資料庫的建立和運用逐漸成為同時出現在公部門與

私部門的常態,以及一般個人的通訊活動隨時隨地均可留下數位足

跡,在數位資訊取得易如反掌的情況下,到底在何種條件下,才算

啟動國安通訊監察程序,以及才算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即不免產生

爭議,再加上在數位時代裡,上述程序可能對任何人均可隨時實質

上秘密發動,但卻絲毫未受注意,這對於維持、發展民主與多元社

會所必需的隱私權保護來說,可以說是充滿危機的發展趨勢,因

此,也就需要更多的法院判決和法學辯論,方能釐清通訊監察和民

主監督之間的關係。

只要允許國家以全面性或大規模監控模式從事治理,等於是政

府掌握了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去強迫人民的網路或通訊活動必須

在國家能夠使用與控制的科技和資料範圍內受到監控,如此一來,

便很容易會造成一種治理上的道德危機:蒐集、分析和儲藏資料變

得太過於容易,並且往往超越了預定執法目標所需,自然就會對人

民的各種基本自由權利造成極大威脅。而且,幾乎無限量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