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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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活動資訊的理解可能性和理解管道,就應該更能確保原本在秘
密之幕後從事通訊監察和監控行為的政府,不會恣意濫用其裁量權
力和監控權力,而這可以說正是我們可以看出的歐洲人權法院在通
訊監察此一領域的判決向來的努力方向。舉例來說,歐洲人權法院
認為,以當事人適格為由,駁回個人對於政府秘密通訊監察或監控
措施的司法挑戰,已經對個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干預,就是為政
府與個人之間的「互相監控」,保留一個監督政府權力行使的基本
入口。和歐洲人權法院以上基本立場互相比較之下,美國實務不願
實質審查政府秘密監控計畫內容的傾向,將會使得政府對人民通訊
活動的恣意支配欠缺約束,也是反對政府監控權力陣營的努力在美
國的挫敗。而美國法制上對於通訊監察領域中政府恣意支配人民通
訊活動的現象,顯得輕忽且無力的態度,及其可能導致的出現
Snowden
事件之類的反彈後果,或許是討論我國通訊監察法制興革
方向時,值得戒慎恐懼的比較法教訓。
「資訊就是權力」這句耳熟能詳的話,原意固然是指掌握資訊
者往往是權力擁有者,但是更重要的是,資訊的掌握可以促進權力
更有效率的運作,對人民發揮更強的控制效能。相對地,從民主監
督的角度來看,透過司法權的運作,得以近用和取得與通訊監察計
畫及措施相關的資訊,則往往是人民對抗來自於政府之潛在權利侵
害的前提要件。資訊不對稱以及資訊接近使用權限不平等的結果,
將使得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兩者之間產生嚴重失衡結果,因此,歐
洲人權法院的判決要求政府所從事的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必須符
合一定程度以上的資訊公開要求,以及其認為個人通訊隱私權利遭
到侵害與否的決定,並非取決於人民是否意識或理解到政府所從事
的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而人民可以尋求的救濟,也不限於其可以
具體證明或已經遭到揭露的政府通訊監察或監控作為,也都在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