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97 / 148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97 / 148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97

監控活動資訊的理解可能性和理解管道,就應該更能確保原本在秘

密之幕後從事通訊監察和監控行為的政府,不會恣意濫用其裁量權

力和監控權力,而這可以說正是我們可以看出的歐洲人權法院在通

訊監察此一領域的判決向來的努力方向。舉例來說,歐洲人權法院

認為,以當事人適格為由,駁回個人對於政府秘密通訊監察或監控

措施的司法挑戰,已經對個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干預,就是為政

府與個人之間的「互相監控」,保留一個監督政府權力行使的基本

入口。和歐洲人權法院以上基本立場互相比較之下,美國實務不願

實質審查政府秘密監控計畫內容的傾向,將會使得政府對人民通訊

活動的恣意支配欠缺約束,也是反對政府監控權力陣營的努力在美

國的挫敗。而美國法制上對於通訊監察領域中政府恣意支配人民通

訊活動的現象,顯得輕忽且無力的態度,及其可能導致的出現

Snowden

事件之類的反彈後果,或許是討論我國通訊監察法制興革

方向時,值得戒慎恐懼的比較法教訓。

「資訊就是權力」這句耳熟能詳的話,原意固然是指掌握資訊

者往往是權力擁有者,但是更重要的是,資訊的掌握可以促進權力

更有效率的運作,對人民發揮更強的控制效能。相對地,從民主監

督的角度來看,透過司法權的運作,得以近用和取得與通訊監察計

畫及措施相關的資訊,則往往是人民對抗來自於政府之潛在權利侵

害的前提要件。資訊不對稱以及資訊接近使用權限不平等的結果,

將使得政府權力與人民權利兩者之間產生嚴重失衡結果,因此,歐

洲人權法院的判決要求政府所從事的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必須符

合一定程度以上的資訊公開要求,以及其認為個人通訊隱私權利遭

到侵害與否的決定,並非取決於人民是否意識或理解到政府所從事

的通訊監察或監控措施,而人民可以尋求的救濟,也不限於其可以

具體證明或已經遭到揭露的政府通訊監察或監控作為,也都在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