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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資料的保障必須強化,而非減弱,而法律理論也必須隨之進化而非
停滯不前。
其次,
ECJ
這個判決,也可以讓我們認真思考,到底是應該由
政府部門或私人部門負責保存個人資料。在歐盟的
DRD
之下,個
人資料是由私人部門進行蒐集並予以保存,情資與執法單位並無法
直接使用這些資料,而是只能間接向私人部門取得這些資料。相反
地,在美國前述監控計畫下,則是直接由政府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
與儲存,也因此激起大眾的關注,產生了是否應該將此一權限從
NSA
移轉到私人部門的辯論。而歐巴馬總統最終也表示其願意交由
網路及電話公司執行這項權限,國會亦以此作為處理
NSA
監控問題
的方向之一
(
Keller, Parlapiano, Sanger, & Savage, 2014
)。
但是,
ECJ
的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判決,卻是認為私人與政
府的區分並無意義,真正對隱私權造成侵害的,其實正是資料保存
本身。換言之,
ECJ
指出了更尖銳的問題:對個人數據資料的廣泛
蒐集、儲存是否可以作為政府反恐的政策工具?正如
David Cole
所
說的,較大的問題不是誰保有這些資料,而是政府以流刺網式的做
法蒐集所有人的資料這件事
(
Cole, 2014
)。從這個角度來看,
ECJ
的判決也有助於質疑這種大規模監控計畫的有效性。換言之,
ECJ
的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不但提供了美國反思其監控政策方向的
機會,也可能有助於美國更強化其隱私保障,使雙方未來在反恐合
作上有更深入的檢討空間。尤其是此一判決出現之後,足以證明過
去區分個人資料蒐集由私人或政府為之的界線已經不再重要,因
為,其實是「資料保存」這件事本身,而非保存資料的機關,影響
了人民與政府的關係,並且對民主社會造成威脅,因此,如何對「資
料保存」進行程序面與組織面的雙重控制,應是通訊監察的民主監
督時,值得關切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