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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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強調該條文所楬櫫之基本權利限制要件的重要性。接著區分隱
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權,認為後者是前者廣義權利的一部分。最後
佐審員建議
ECJ
裁判
DRD
整體違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52
條,或
者推翻
DRD
第
6
條關於資料保存最長可達
2
年的規定,理由則是
該條文已違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7
條。此後
ECJ
決定以大法庭進
行聽審,並在
2014
年
4
月
8
日宣判。
118
ECJ
的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此一判決,首先分析歐盟基本權
利憲章第
7
、
8
、
11
條與
DRD
之間的關係,指出
DRD
要求蒐集並
保存電子通訊所生的數據資料,而這些資料彼此間結合在一起後,
可能精確地描繪出個人的私人生活狀況。因此,儘管
DRD
並未允
許保存通訊內容資料,但
ECJ
認為並不難想像該指令仍然會對歐盟
基本權利憲章第
11
條的表意自由造成影響,更不用說系爭資料的
蒐集、保存會直接牽涉到憲章第
7
、
8
條的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
119
接著,
ECJ
開始檢視
DRD
中有哪些規定,可能違反歐盟基本
權利憲章的要求,尤其是第
7
條和第
8
條的內容,是
ECJ
的檢視重
點。
ECJ
在本判決中所採用的取徑,與歐洲人權公約的取徑相似,
是採取分成兩個層次進行探討的處理模式:首先探討
DRD
是否構
成對於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7
條、第
8
條的干預,接著討論系爭干
預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就第一個問題而言,
ECJ
很快就得到肯定的
結論,
ECJ
認為
DRD
要求的保存資料義務當然構成對憲章第
7
條
所保障的權利的干預,再加上這些資料可能會被政府機關使用,又
是更進一步的權利干預。同樣地,
ECJ
也認為
DRD
會對憲章第
8
條所保障的權利造成干預,而且還特別強調這個權利干預是「廣泛」
118
Digital Rights Ir. Ltd, §23
.
大法庭
(
Grand Chamber
)
,針對具有高度重要性的案
件,由
15
位法官組成的特別法庭。
119
Digital Rights Ir. Ltd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