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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與民主監督

87

手,強調該條文所楬櫫之基本權利限制要件的重要性。接著區分隱

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權,認為後者是前者廣義權利的一部分。最後

佐審員建議

ECJ

裁判

DRD

整體違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52

條,或

者推翻

DRD

6

條關於資料保存最長可達

2

年的規定,理由則是

該條文已違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7

條。此後

ECJ

決定以大法庭進

行聽審,並在

2014

4

8

日宣判。

118

ECJ

Digital Rights Ireland

案此一判決,首先分析歐盟基本權

利憲章第

7

8

11

條與

DRD

之間的關係,指出

DRD

要求蒐集並

保存電子通訊所生的數據資料,而這些資料彼此間結合在一起後,

可能精確地描繪出個人的私人生活狀況。因此,儘管

DRD

並未允

許保存通訊內容資料,但

ECJ

認為並不難想像該指令仍然會對歐盟

基本權利憲章第

11

條的表意自由造成影響,更不用說系爭資料的

蒐集、保存會直接牽涉到憲章第

7

8

條的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

119

接著,

ECJ

開始檢視

DRD

中有哪些規定,可能違反歐盟基本

權利憲章的要求,尤其是第

7

條和第

8

條的內容,是

ECJ

的檢視重

點。

ECJ

在本判決中所採用的取徑,與歐洲人權公約的取徑相似,

是採取分成兩個層次進行探討的處理模式:首先探討

DRD

是否構

成對於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7

條、第

8

條的干預,接著討論系爭干

預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就第一個問題而言,

ECJ

很快就得到肯定的

結論,

ECJ

認為

DRD

要求的保存資料義務當然構成對憲章第

7

所保障的權利的干預,再加上這些資料可能會被政府機關使用,又

是更進一步的權利干預。同樣地,

ECJ

也認為

DRD

會對憲章第

8

條所保障的權利造成干預,而且還特別強調這個權利干預是「廣泛」

118

Digital Rights Ir. Ltd, §23

.

大法庭

(

Grand Chamber

)

,針對具有高度重要性的案

件,由

15

位法官組成的特別法庭。

119

Digital Rights Ir. Ltd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