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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樣引述第三方提出之國際人權監督機構見解,甚至認定被告國當局
態度上對聲請人的女性身分有所歧視,已非單純保障機制失靈問
題,
213
違反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惟對照前揭羅姆婦女強制結
紮判決,由英國籍
Bratza
法官擔任庭長的前第
4
庭,顯然並不傾向
於採取間接歧視認定方式,而以動機具足或國家直接涉案為適用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之要件。
惟須說明,歐洲人權法院並未就國家直接種族歧視一律適用公
約第
3
條。與前揭私人關係諸案相同,身心傷害程度仍然構成必要
條件。如
2005
年的
Timishev v. Russia
214
案,即使係由警察執行「車
臣裔人士不得進入」特定加盟共和國之行政命令,歐洲人權法院也
僅將系爭種族歧視置於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4
號議定書第
2
條
(遷
徙自由)
下評價,而並未比照如前揭
East African Asians
之種族歧視
即侮辱待遇說。若參照弱勢類型觀察,或可合理推測,
Moldovan
判決甚至
East African Asians
決定,實務上其實另有目的:回應聲請
人代表族群的弱勢處境,尤其是系統性的種族偏見或敵視特定弱勢
族群。若
East African Asians
處理的是當年英國國會對東非亞裔的公
然排斥,以及東非亞裔於新獨立國家朝不保夕的處境,則
Moldovan
案處理的應該是羅馬尼亞從政府、法院到民間對「麻煩製造者」的
反感,以及羅姆人在敵意環繞下遲遲無法重建家園的窘迫。若是回
到上開繫屬中的恐同暴力事件框架下,若有可靠證據能夠指出當地
社會整體對性傾向少數的漠視或是排拒,或許亦能觸發種族暴力諸
案之見解?
213
Eur. Court HR,
Eremia v.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
supra
note 69, at § 89.
214
Eur. Court HR,
Timishev v. Russia
, nos. 55762/00 and 55974/00, 13 December
2005, ECHR 2005-X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