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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見解,突顯個案只是系統性侵害的鳳毛麟角。此外,強制羅姆婦女
結紮訴訟中,國際及歐洲獨立機構見解,
209
亦成為揭發斯洛伐克
羅姆婦女系統性權利侵害之重要事證。國際人權監督機構之實證資
料,除有助於反映被告國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
(或是無視於相關警
告)
之外,更有助於歐洲人權法院避免國際人權標準的碎裂
(
Doumbé-Billé, 2013: 574-576
)。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就系統性歧視升高譴責層級的手法中,並
不限於公約第
3
條之獨立適用,而可能轉向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過問之。
Opuz
判決即針對當地家暴受害婦女普遍處境,於公約
第
3
條外,另以違反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譴責之。被害人處境的孤
立無援,尤其威脅生存條件者,仍係關鍵。所謂生存條件,同時落
入公約第
8
條管轄範圍。適用條款從公約第
8
條「升級」為第
3
條,
乃使國家保護義務不容商榷,特別是程序保障。反之,針對實質面
的歧視問題,歐洲人權法院目前似乎兩項方案並陳:一是將歧視問
題與個案中的弱勢保障不足合併審查,適用公約第
3
條
(如
Valiuliené
或
Koky
),或是,以公約第
3
條追究國家保護義務後,追
加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譴責系統性歧視
(如
Eremia
或
Šečić
)。惟兒少
保護類型案件,並未見適用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者,而以種族歧視
及對婦女施加暴力兩種類型為主。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人權法院就種族暴力與家庭暴力適用公約
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之手法,尚存差異。
Šečić
比照
Nachova
,乃以
第
14
條要求國家查證暴力之種族歧視動機。反之,
Opuz
與
Eremia
追究者並非加害人是否有性別歧視動機,而是更近似於
Moldovan
對被告國公權力機構消極蔑視態度之究責。
Valiuliené
案承審法官
209
Eur. Court HR,
V.C. v. Slovakia
,
supra
note 153, at §§ 78-81, 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