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737
遇。整體而言,判定個案是否達到第
3
條之最低嚴重性,涉及兩個
層次的論證。其一是以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權力不對等,輔佐被
害人身心受害程度之衡酌,此與院方就合法被剝奪人身自由者之適
用立場一致。其二是從被告國提供之保護與救濟是否有效,評估是
否加深被害人之痛楚與煎熬,雖主要源自於前揭訴英國
Osman
判
決,然實則與強制失蹤之國家保護機制失效有關。
近年兒少遭遇性暴力相關案件,歐洲人權法院幾乎是系統性啟
動公約第
3
條,未成年之弱勢相對於性暴力之傷害,加以國家未盡
保護義務,嚴重性已無疑義。
198
僅比
Opuz
稍晚宣判之
E.S. and
Others v. Slovakia
199
判決,便揭示兒少保護與前揭家暴諸案保障的
些微差異。本案加害人涉嫌性侵其女並對其妻兒暴力相向,而內國
法院遲遲未禁止渠進入共同住居所,迫使其妻及子女必須自行移居
他處以求自保。在行兇父親嗣為內國法院判決施暴有罪的前提下,
被告國逕向歐洲人權法院承認,對受虐子女未盡公約第
3
條下之國
家保護義務。
200
反之,對於本案受害婦女,被告國便主張父親判
刑入獄已經提供足夠救濟,而歐洲人權法院則認為被告國延遲一年
有餘才禁止父親進入共同住居所,相對於犯行嚴重性,顯未提供及
時有效保障,母子處境皆達第
3
條最低嚴重性門檻。
201
不過,如
前揭
Eremia
聲請人之兩名女兒雖因目睹其父施暴而備受壓力,然
顯因未涉及肢體暴力或性暴力,院方僅判決違反公約第
8
條。
202
就上述第二個層次之審酌,被告國保護措施的不足,包括法令
198
Eur. Court HR,
C.A.S. and C.S. v. Romania
, no. 26692/05, 20 March 2012; Eur.
Court HR,
M. and C. v. Romania
, no. 29032/04, 27 September 2011.
199
Eur. Court HR,
E.S. and Others v. Slovakia
, no. 8227/04, 15 September 2009.
200
Ibid.
at §§ 39-40.
201
Ibid.
at §§ 42-44.
202
Eur. Court HR,
Eremia v.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
supra
note 69, at §§ 7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