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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員、神職人員及民間團體的阻撓或騷擾。輾轉進出醫療院所之間,
甚至因其母
S.
遭檢舉強迫渠「墮胎」,而為法院於其雙親未獲許出
席、
P.
女亦未獲任何法律協助的前提下,裁定臨時安置。最後,當
其母
S.
向衛生部病患權利處求助安排進行人工流產之醫院,尚須經
過三人見證簽署
P.
女流產同意書,另補報見證人身分證字號等程序
方提供協助。幾經波折,雖順利完成手術,但兩母女行蹤持續為民
間「反墮胎」團體披露於眾。而檢察官非但未就
P.
女遭強制性交起
訴任何嫌犯,甚至以未成年從事性行為嫌疑而偵訊之。
190
P.
女之
年齡、被迫懷孕等處境,使院方認定渠處於極度弱勢,
191
而其遭
遇已構成不成比例的侮辱。
承上,「極度弱勢」是否構成歐洲人權法院動用公約第
3
條之
關鍵?抑或是波蘭包括醫療仲裁機制、衛生及司法機構對聲請人處
境的置之不顧,方為要件?
R.R.
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參酌多項聯
合國核心人權公約體系對波蘭定期報告之審查意見,
192
其中即揭
示,波蘭對志願終止妊娠的縮限措施,加以醫師個人與孕婦胎兒諸
方利益欠缺調解機制,使得可能符合終止妊娠要件的孕婦,陷入孤
立無援之境。而
P. and S.
母女的遭遇,更突顯波蘭欠缺調解救濟機
制,僅因本案為媒體大幅報導而提供特別行政救濟。尤其,
R.R.
案
聲請人於內國民事訴訟上已獲損害賠償,而
P. and S.
案聲請人則及
時完成終止妊娠,歐洲人權法院仍適用公約第
3
條而未寬貸被告
國。該條文之適用關鍵,應為被告國面對弱勢之整體救濟機制失靈
問題。
190
Ibid.
at § 165.
191
Eur. Court HR,
P. and S. v. Poland
,
supra
note 14, at § 161.
192
Eur. Court HR,
R.R. v. Poland
,
supra
note 13, at §§ 84-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