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
歐美研究
連結,反映國家應消弭系統性歧視及其衍生暴力侵害、有效偵查並
懲處加害人之積極義務。反之,
Mijović
(
2011
)
法官的意見是,應
該以公約第
14
條強調種族歧視的面向,而非主張由公約第
3
條直
接「代言」種族歧視之禁止。另關於多數法官認為客觀證據不足證
立醫師種族歧視動機,因此不另審查是否違反公約第
14
條之論,
則有學者建議院方應轉移舉證責任
(
Möschel, 2012
)。
表面上,院方相對未格外強調種族歧視之理由,或可自院方論
證方式,以及院方參酌之國際人權法、歐洲比較法
159
等面向研析。
羅姆婦女強制結紮爭議,至少體現醫療知情同意權、對婦女施加之
暴力以及種族歧視等面向,種族固然是個案中的主因,但卻是針對
該族群中特定性別之侵害,一則非羅姆婦女並無此待遇,二則同族
群男性未遭受相同待遇。不過,超越判決書論證方式,若自
2010
年以降歐洲人權法院中部分法官對於公約第
3
條適用門檻的立場觀
察,則或許更有助於理解下列問題:上述
Koky
與羅姆婦女強制結
紮爭議三項判決,何以於公約第
3
條適用門檻之論證中,既非持「種
族歧視構成侮辱待遇」之論,亦未另以「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
追究歧視動機,而是更傾向於回歸公約第
3
條本身對個人身心完整
傷害程度之審酌,並將歧視合併於相同事實中審酌。
160
未經知情
同意而不可逆的結紮手術、羅姆女性對生育力的重視,因此整體構
成侮辱待遇。院方是否因此在譴責重大系統性歧視的判決手法上出
現歧異?此項初步觀察,尚需自院方就「對婦女施加暴力」爭議之
立場檢驗之。
159
Ibid.
at §§ 76-86.
160
事實上,
Koky
、
V.C.
、
N.B
、
I.G.
諸案皆由當年的第四分庭裁判之,而庭長
Bratza
法官正是公開主張公約第
3
條應維持較高適用門檻者。詳見下文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