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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歐美研究

連結,反映國家應消弭系統性歧視及其衍生暴力侵害、有效偵查並

懲處加害人之積極義務。反之,

Mijović

(

2011

)

法官的意見是,應

該以公約第

14

條強調種族歧視的面向,而非主張由公約第

3

條直

接「代言」種族歧視之禁止。另關於多數法官認為客觀證據不足證

立醫師種族歧視動機,因此不另審查是否違反公約第

14

條之論,

則有學者建議院方應轉移舉證責任

(

Möschel, 2012

)。

表面上,院方相對未格外強調種族歧視之理由,或可自院方論

證方式,以及院方參酌之國際人權法、歐洲比較法

159

等面向研析。

羅姆婦女強制結紮爭議,至少體現醫療知情同意權、對婦女施加之

暴力以及種族歧視等面向,種族固然是個案中的主因,但卻是針對

該族群中特定性別之侵害,一則非羅姆婦女並無此待遇,二則同族

群男性未遭受相同待遇。不過,超越判決書論證方式,若自

2010

年以降歐洲人權法院中部分法官對於公約第

3

條適用門檻的立場觀

察,則或許更有助於理解下列問題:上述

Koky

與羅姆婦女強制結

紮爭議三項判決,何以於公約第

3

條適用門檻之論證中,既非持「種

族歧視構成侮辱待遇」之論,亦未另以「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

追究歧視動機,而是更傾向於回歸公約第

3

條本身對個人身心完整

傷害程度之審酌,並將歧視合併於相同事實中審酌。

160

未經知情

同意而不可逆的結紮手術、羅姆女性對生育力的重視,因此整體構

成侮辱待遇。院方是否因此在譴責重大系統性歧視的判決手法上出

現歧異?此項初步觀察,尚需自院方就「對婦女施加暴力」爭議之

立場檢驗之。

159

Ibid.

at §§ 76-86.

160

事實上,

Koky

V.C.

N.B

I.G.

諸案皆由當年的第四分庭裁判之,而庭長

Bratza

法官正是公開主張公約第

3

條應維持較高適用門檻者。詳見下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