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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歐美研究

人權法院判決被告國違反公約第

3

條之禁止侮辱待遇。

136

此外,

院方認定,訴訟程序冗長且不利於聲請人,以及當局認為聲請人等

羅姆族裔滿口胡言且浪費公帑,因此另以公約第

14

條審酌之,強

調公約第

6

條保障之程序權

(司法權之偏頗)

與第

8

條之私人家庭

生活權

(行政權之蔑視),乃基於明顯之種族歧視而遭差別待遇。

137

委員會所謂種族歧視本身便構成侮辱待遇之論,在

Moldovan

獲得回響

(

Matter, 2006a

)。不過,

Moldovan

並不代表公約第

3

就此成為禁止種族歧視的代言,且距離正式確認歐洲人權法院對私

人間種族暴力適用相同原則,尚需最後一步。此處尚需提及約莫與

Moldovan

同時期宣判的

Nachova and Others v. Bulgaria

138

此案為

典型國家代理人執行公權力失當問題:警察在逮捕過程中殺害一名

羅姆青年。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採比較法佐證,

139

將「種族暴力」

與一般暴力行為予以區隔:「種族暴力對人性尊嚴構成一種重大侮

辱,鑒於其危險後果,當局須格外警戒並強力反應。因此,當局應

採用所有可能方式對抗種族主義與種族暴力」,以便讓民主社會看

清,多元並非威脅而是豐富的來源。

140

涉及生命之剝奪,大法庭

特意在第

2

條外加判違反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2

條程序保障,譴責

保國檢方並未查證執法警員是否有種族仇恨言論的挑釁在先,

141

而開創締約國在第

14

條下調查暴力是否涉及種族動機的義務

(

Matter, 2006b

)。

136

Ibid.

at §§ 111-114.

137

Ibid.

at §§ 132-140.

138

Supra

note 115.

139

Ibid.

at § 82.

140

Ibid.

at § 145.

141

Ibid.

at §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