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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人權法院判決被告國違反公約第
3
條之禁止侮辱待遇。
136
此外,
院方認定,訴訟程序冗長且不利於聲請人,以及當局認為聲請人等
羅姆族裔滿口胡言且浪費公帑,因此另以公約第
14
條審酌之,強
調公約第
6
條保障之程序權
(司法權之偏頗)
與第
8
條之私人家庭
生活權
(行政權之蔑視),乃基於明顯之種族歧視而遭差別待遇。
137
委員會所謂種族歧視本身便構成侮辱待遇之論,在
Moldovan
獲得回響
(
Matter, 2006a
)。不過,
Moldovan
並不代表公約第
3
條
就此成為禁止種族歧視的代言,且距離正式確認歐洲人權法院對私
人間種族暴力適用相同原則,尚需最後一步。此處尚需提及約莫與
Moldovan
同時期宣判的
Nachova and Others v. Bulgaria
。
138
此案為
典型國家代理人執行公權力失當問題:警察在逮捕過程中殺害一名
羅姆青年。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採比較法佐證,
139
將「種族暴力」
與一般暴力行為予以區隔:「種族暴力對人性尊嚴構成一種重大侮
辱,鑒於其危險後果,當局須格外警戒並強力反應。因此,當局應
採用所有可能方式對抗種族主義與種族暴力」,以便讓民主社會看
清,多元並非威脅而是豐富的來源。
140
涉及生命之剝奪,大法庭
特意在第
2
條外加判違反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2
條程序保障,譴責
保國檢方並未查證執法警員是否有種族仇恨言論的挑釁在先,
141
而開創締約國在第
14
條下調查暴力是否涉及種族動機的義務
(
Matter, 2006b
)。
136
Ibid.
at §§ 111-114.
137
Ibid.
at §§ 132-140.
138
Supra
note 115.
139
Ibid.
at § 82.
140
Ibid.
at § 145.
141
Ibid.
at § 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