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721
委員會顯然非常介意英國國會排斥東非亞裔人口湧入本土的
立法動機,
121
強調東非英屬殖民地獨立運動中的「非洲化」,已
使亞裔居民難以立足,甚至淪為新國家的非法居民;反之,渠等唯
一能夠指望的,是所持有之英國護照。
122
委員會於報告中逕將歧
視問題置於公約第
3
條的「侮辱待遇」下檢視,並說明道:「既然
歧視被視為構成『侮辱待遇』的元素之一,而置於第
3
條下審酌,
本委員會認為並無參照公約第
14
條加以檢驗的必要。」
123
這也突
顯公約不歧視原則的矛盾:看似保障平等,面對歧視卻可能欠缺實
益,一旦委員會認定爭點落入第
3
條之「侮辱待遇」,第
14
條顯
得可有可無。
種族歧視何以構成侮辱待遇?委員會採納聲請人等之論,指出
公約第
3
條禁止「侮辱待遇」,「其總目的在於預防對人性尊嚴格
外嚴重的干預。因此,使人在等級、地位、名聲或特質上低人一等,
已經達到一定程度的嚴重性,不得不視為第
3
條所指之『侮辱待
遇』。」
124
最後,委員會在結論中重申:「公然以種族為由,對
一群人遂行差別待遇,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對人性尊嚴構成一種形式
特別的侮辱。」
125
然而,此論於歐洲人權公約判決先例史上,曾
一度成為孤島。即便僅止於國家立法規範的形式歧視,歐洲人權法
院至
2000
年甚至不曾出現任何因種族歧視違反公約第
14
條的先例
(
Picheral, 2001: 518-519
),即使略有發展,卻似乎仍欠缺對人性尊
嚴與社會凝聚方面的論述
(
Picheral, 2001: 529
)。直到前揭
2001
年
121
Ibid.
at § 199.
122
Ibid.
at § 206.
123
Ibid.
at § 180.
124
Eur. Comm. HR,
East African Asians v. the United Kingdom
,
supra
note 49, at §
189.
125
Ibid.
at § 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