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717
依賴而換取無酬勞動之刑責,相關爭訟以民事賠償終局。
105
惟此
案並未適用公約第
3
條,而以公約第
4
條
(禁止奴役)
為判決中心,
然兩者卻有相通之處。歐洲人權法院即藉判決指出,公約第
2
、
3
及
4
條體現「民主社會的根本價值之一」,
106
重申即使國家未直
接侵害上述權利,未必滿足公約第
1
條下之積極義務。
107
甚至在
結論中堅定宣稱:「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保障的要求日增,也就同時
且無可抗拒地反映出,本院在審酌對民主社會根本價值的侵害,更
加堅決不移。」
108
易言之,公約第
4
條實則與第
3
條同樣具絕對
性,屬於公約中層級最高條款之一;無論自何者審酌,院方欲強調
之價值相當,且依循相同考量而為。
歐洲人權法院於
Siliadin
「格外具有教學意涵」(
Decaux, 2006a
)
的「原則性判決」(
Sudre, 2005b: 1956
)
中,引述歐洲理事會文獻
強調,歐洲的當代奴役制現象,被害人成千上萬,且以女性受害居
多。繼而引述前揭
M.C.
宣示,當代規範及趨勢下,締約國有義務以
刑罰有效制止相關罪行。
109
法國相關刑法規範僅適用於狹義之勞
動剝削,
110
而歐洲人權公約第
4
條卻及於強制勞動與當代奴役,
例如以「農奴」般控制行動自由
111
而迫使非法居留、失其護照、
無經濟來源亦無依無靠之弱勢未成年人勞動,
112
亦屬當代意涵之
奴役
(
servitude
)。
Siliadin
奠定公約第
4
條對當代奴役制的回應,雖
105
Ibid.
at §§ 43-44.
106
Ibid.
at § 82.
107
Ibid.
at § 77.
108
Ibid.
at § 148.
109
Ibid.
at §§ 111-112.
110
值得說明的是,本案判決時法國已於
2003
年通過修法,強化保障。初審法院對
本案的強烈措辭,也為
2001
年國會報告所引述。
Ibid.
at § 48; Decaux
(
2006a
)
.
111
Ibid.
at § 123.
112
Ibid.
at § 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