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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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以棍棒攻擊,驗傷報告指出傷勢為大量施力所造成,且累積多次
不同傷痕。內國法官認定,本案應由檢察官證明系爭傷害已超越正
當管教,而繼父終為宣判無罪。
A.
尚未成年,無法直接向內國法院
提起訴訟,遂直接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交聲請案
(
Berro-Lefèvre,
2008: 12
),控訴英國政府未能保護渠免於其繼父之虐待,違反公約
第
3
條。
聲請人同時主張其公約第
8
條權利,而歐洲人權法院確實也有
此選項,例如比照
1985
年之未成年身心障礙者遭性侵判決,認定
事實未達第
3
條適用門檻,僅違反第
8
條。然而,在歐洲人權委員
會與被告國皆同意本案違反公約第
3
條的前提下,歐洲人權法院仍
認為有必要受理本案,
89
儼然意在藉此發展公約解釋。相較於前揭
Castello-Roberts
, 此 次 無 法 再 將 施 暴 者 與 國 家 相 關 聯 , 但
Castello-Roberts
對兒少處境的論證亦不容推翻,
A.
判決終於正式確
立第
3
條保障兒少免於家庭暴力威脅之間接水平效力。院方明確宣
示,在公約第
1
條合併第
3
條解釋下,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使
個人免遭酷刑、非人道或侮辱處遇,「包括此類由私人所為之虐待
(
ill-treatment
)」。
90
此案一則譴責國家刑法規範不足
(禁止不足),
故以公約第
3
條「修補」內國法之缺憾,二則是質疑聲請人遭受之
嚴重肢體傷害,竟無法於英國法下證立無合理懷疑
(
beyond rea-
sonable doubt
)
之證據,影響刑罰之效度。該判決引發進一步議論:
對於規範具足而執行不力的權利侵害問題,如家庭暴力案件中警方
怠於應變,是否比照論證?
89
Ibid
. at § 19.
90
Ibid.
at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