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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713

父以棍棒攻擊,驗傷報告指出傷勢為大量施力所造成,且累積多次

不同傷痕。內國法官認定,本案應由檢察官證明系爭傷害已超越正

當管教,而繼父終為宣判無罪。

A.

尚未成年,無法直接向內國法院

提起訴訟,遂直接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交聲請案

(

Berro-Lefèvre,

2008: 12

),控訴英國政府未能保護渠免於其繼父之虐待,違反公約

3

條。

聲請人同時主張其公約第

8

條權利,而歐洲人權法院確實也有

此選項,例如比照

1985

年之未成年身心障礙者遭性侵判決,認定

事實未達第

3

條適用門檻,僅違反第

8

條。然而,在歐洲人權委員

會與被告國皆同意本案違反公約第

3

條的前提下,歐洲人權法院仍

認為有必要受理本案,

89

儼然意在藉此發展公約解釋。相較於前揭

Castello-Roberts

, 此 次 無 法 再 將 施 暴 者 與 國 家 相 關 聯 , 但

Castello-Roberts

對兒少處境的論證亦不容推翻,

A.

判決終於正式確

立第

3

條保障兒少免於家庭暴力威脅之間接水平效力。院方明確宣

示,在公約第

1

條合併第

3

條解釋下,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使

個人免遭酷刑、非人道或侮辱處遇,「包括此類由私人所為之虐待

(

ill-treatment

)」。

90

此案一則譴責國家刑法規範不足

(禁止不足),

故以公約第

3

條「修補」內國法之缺憾,二則是質疑聲請人遭受之

嚴重肢體傷害,竟無法於英國法下證立無合理懷疑

(

beyond rea-

sonable doubt

)

之證據,影響刑罰之效度。該判決引發進一步議論:

對於規範具足而執行不力的權利侵害問題,如家庭暴力案件中警方

怠於應變,是否比照論證?

89

Ibid

. at § 19.

90

Ibid.

at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