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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未足以使被害人處境進入比例原則審酌。
就私人關係中的非人道或侮辱待遇,歐洲人權法院在
1993
年
的
Costello-Roberts v. the United King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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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開始掙扎。當事人遭
到私立學校體罰,並主張渠為公約第
3
、
8
及
13
條保障之權利。
78
首
先,院方並未以「毫無根據」為由拒絕審酌公約第
3
條之適用。
79
然
而在
5 : 4
的緊繃票數下,院方終究拒絕比照
Tyrer
採認校方體罰
為「侮辱處罰」,認為所受處罰並未達第
3
條之最低嚴重性。包括
當 時 院 長在 內 的 少數 法 官 ,藉 部 分 不同 意 見 書
(
Ryssdal,
Vilhjálmsson, Matscher, & Wildhaber, 1993
)
表示,基於義務教育原
則,私立學校仍應受國家一定程度的約束,如同國家不能因為將監
獄私有化,便允許體罰的存在。渠等認為,公約第
8
條對人身安全
的保障並不比第
3
條對規訓措施的限制來得直接,而基於處罰不符
比例且未取得家長同意,本案無違第
8
條但違反第
3
條。不過,縱
使少數法官更重視特別權力關係中的階級性,以及相對的學童弱勢
處境,其見解仍在於堅持「依校規體罰」屬制度性處罰,並基於年
齡、執行方式的考量,符合
Tyrer
之侮辱處罰。換言之,若當初少
數法官再多贏得一票,該判決可能成為典型的「轉型先例」:在個
案中透過國民教育義務,課責國家直接責任,反之則拒絕承認公約
第
3
條可能的間接水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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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Court HR,
Costello-Roberts
v.
the
United
Kingdom
, 25 March 1993, Series A
no. 247-C.
78
約十年前已有校規體罰爭議先例,但當時歐洲人權法院仍維持如同
Tyrer
案之「侮
辱處罰」認定,認為未違反公約第
3
條,僅對學生受教權以及家長管教子女方式
決定權構成違反第
1
號議定書第
2
條
(
Eur. Court HR,
Campbell and Cosans v. the
United Kingdom
, 25 February 1982, Series A no.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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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曾有論者
(
Kikelly, 2001: 316
)
樂觀認為此案開啟私校體罰問題中國家義務
究責的可能,也反映歐洲人權法院積極參酌聯合國
1989
年兒童權利公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
以保障受虐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