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707
康權,
65
而另以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8
條審酌,尚得爭取失業津貼。
66
再從保障功能發揮之需求觀察,前揭諸多公約第
3
條的擴充適用範
圍,早已超越杜絕極權國家機器濫權之初衷。過去十餘年歐洲採取
的反恐與國家安全措施,便大幅增加禁止酷刑、引渡,甚至移民遣
返等問題之案件量
(
Sitaropoulos, 2007; Warbrick, 2004
)。直至今
日,這些問題仍持續與歐洲移民政策對抗,甚至引發歐洲人權法院
疾呼各國配合判決先例,勿使該院成為國家驅逐出境決定之終審法
院,徒增案件積存量
(
Costa, 2011
)。顯然,公約第
3
條並無擴張適
用範圍的迫切需求。然而,回到該條文訂立初衷,亦即杜絕二次大
戰期間種族歧視與迫害的悲劇,則面對今日歐洲交纏族群、移民、
經濟等社會區隔問題的挑戰,
67
公約第
3
條如何保持沈默?曾任職
歐洲人權法院的
Bonello
(
2002
)
法官便於本世紀初質問:歐洲人權
法院半世紀的判決先例,何以竟未以公約第
3
條譴責種族主義罪
行?
當人身自由未受公權力限制時,第
3
條介入必要何在?理論
上,人性尊嚴或許是個可悲卻有力的論證
(
Lambert, 2009: 338
)。
但以前述歐洲人權公約整體保障層級而言,此論證似乎尚嫌不足。
而自上開
Bonello
法官之語觀察,歐洲可能復甦的傷痛過往,又豈
止種族主義?圍繞著性別的爭議,在東歐已引發「對性別作戰」(
war
64
Eur. Court HR,
Bevacqua and S. v. Bulgaria
, no. 71127/01, 12 June 2008.
65
Eur. Court HR,
A, B and C v. Ireland
[GC], no. 25579/05, 16 December 2010,
ECHR 2010;
Vilnes and Others v. Norway
, nos. 52806/09 and 22703/10, 5 De-
cember 2013.
66
Eur. Court HR,
Gaygusuz v. Austria
, 16 September 1996,
Reports
1996-IV.
67
法國社會學者
Alain Touraine
(
1997
)
早在
1990
年代即指出,公私之界已為經濟型
態所突破,「於公吾等皆為公民,於私則尊重私人認同」之論是否還能支持共同
和平生活的理念,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