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703
其子應為叛軍綁架或自行加入恐怖組織而失聯,而獨立調查結果雖
顯示聲請人部分主張可信,卻也無從證實其子確為土耳其軍方逮
捕。唯一成立的事實,係聲請人確曾目睹其子於民宅為軍方包圍,
嗣即下落不明。針對失蹤者本身,歐洲人權法院同意歐洲人權委員
會
(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
見解,由於生死不明亦
未知是否涉及綁架、凌虐,與其審酌土耳其於公約第
2
條
(生命權)
或第
3
條下之義務,未若自公約第
5
條
(人身自由)
追究國家調查
義務。
45
反之,對於身為家屬之聲請人,則接受人權事務委員會之
認定方式,
46
確立渠於公約第
3
條下之被害人適格,並指出檢察官
未嚴正回應聲請人之訴,既未能提供任何官方資訊,更使其長時間
陷於其子生死未卜之焦慮,違反公約第
3
條。
47
公約第
3
條礙於其絕對,預設適用門檻甚高。然而,一則有適
用門檻之比例原則審查,二則有國家積極義務的持續發展,今已成
為人身自由合法受制於公權力者至要之保障基礎。歐洲人權法院在
獄政與強制失蹤議題上的見解,似對公約第
3
條於私人關係之適用
具有關鍵意涵。如院方曾認定檢調單位未積極作為,以致被害人陷
於求助無門之身體或精神痛楚,或是被告國堅稱系爭犯行非國家代
理人所為,而事實又難以透過證詞詳加確認時,惟有追究國家保障
體系之失靈,方得救濟被害人權利。
48
強制失蹤尤其介於公權力侵
45
Ibid.
at §§ 100-117.
此處反映美洲人權法院
Velásquez Rodríguez v. Honduras
(
29
July 1988, § 150, Series C no. 4
)
見解:強制失蹤涉及諸多權利保障,應綜合審酌
之。
46
CCPR, com. no. 107/1981,
Quinteros v. Uruguay
, dec. of 21 July 1983, UN Doc.
CCPR/C/19/D/107/1981.
47
Eur. Court HR,
Kurt v. Turkey
,
supra
note 44, at §§ 130-134.
48
歐洲人權法院對國家卸責的回應,另得參見
Eur. Court HR,
Cyprus v. Turkey
[GC],
supra
note 23, at § 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