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與嚴重系統性歧視
699
(
一
)
絕對之下的相對
弔詭的是,縱然絕對,公約第
3
條下並非毫無裁量空間。此空
間來自該條文之最低適用門檻,即所謂「最低嚴重性」(
a minimum
level of severity
)
27
之認定。在非人道或侮辱處遇爭議上,門檻高低
尤其呈現動態。早在
1978
年的
Ireland v. the United Kingdom
,院方
即曾表示,影響此動態門檻之因素至少包括「施加待遇時間長短、
身心影響程度,有時也涉及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等」。
28
一旦認
定事關非人道或侮辱處遇,國家即頓失評斷餘地;至於何者屬之、
何者不屬,便構成實質上的評斷餘地,適用比例原則加以評定。歐
洲人權法院藉
1989
年
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
指出,違反第
3
條之訴成立與否,端視被告國是否「在相關利益之間找出最適平
衡,以及系爭決定是否合乎比例。」
29
法理上,此語或許值得商榷。
畢竟此無異於承認,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公約第
3
條可以容忍部分
非人道或侮辱處遇
(
Sudre, 1999: 160
)。這也形同間接承認,特定
情況中發生的殘忍待遇能夠為社會文化所接受
(
Palmer, 2006:
439
)。更甚者,條文的絕對性原本旨在全面保障「任何人」,卻因
為絕對性本身的無可商量,必須捨棄大多數遭到踐踏的尊嚴。
30
反之,動態門檻雖然一方面可能造成「遺珠之憾」,另方面卻
容許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的擴張適用:一旦院方承認系爭作為達到
最低嚴重性,便可能突破傳統適用疆界,憑藉該條文的絕對性,強
勢介入系爭事物。例如,前揭
Soering
便決定了公約第
3
條的「連
27
Eur. Court HR,
Ireland v. the United Kingdom
,
supra
note 20, at § 162.
28
Ibid.
at § 162.
29
Eur. Court HR,
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
, 7 July 1989, § 110, Series A no. 161.
30
幸而嗣後證實,
Soering
揭示之比例原則審查,尚不包含引渡或驅逐時的國家安全
或公共秩序考量
(
Eur. Court HR,
Chahal v. the United Kingdom
[GC], 15 Novem-
ber 1996, §§ 75-82,
Reports
1996-V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