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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弱勢,尤其遭受性侵時的心理因素。再者,檢
方既不排除聲請人並非志願性交,調查工作卻長期拖延。
102
因此,
在不對嫌犯是否有罪表示意見的前提下,院方仍對被告國課以第
3
條下之程序積極義務,因本案欠缺積極調查以懲罰加害者並補償被
害人。
M.C.
堪稱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史上對兒少保護與禁止性侵的里
程碑。承審本案的比利時籍
Tulkens
法官亦藉其協同意見書
(
2003:
§ 1
),強調針對性侵同時適用公約第
3
條與第
8
條的重要性。畢竟,
院方引述之國際法規範已絕對禁止性侵,有必要與其餘性犯罪區
隔,公約第
3
條與第
8
條適得滿足此一嚴重性區隔之需。
M.C.
一方
面翻轉前揭
1985
年之判決,另方面則將該先例所稱禁止性侵之積
極義務內涵明確化:除入罪外,尚須進行有效刑事偵查並起訴犯
行,以刑事程序為必要救濟手段,尚不得以民事程序為唯一有效救
濟。
103
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第三人侮辱待遇之絕對義務,旋即於
2005
年的
Siliadin v. France
104
中間接獲得確認。本案聲請人於未滿
16
歲時隨其父友人持觀光簽證抵法,寄居家戶從事無給家事勞動且
無固定休假,護照並曾為其父之友所扣。法國司法當局認為,一則
聲請人有一定程度的獨立行動時間,未遭禁錮,則寄居家庭命渠無
酬家事勞動本身並不至於奴役,二則聲請人雖僅與寄居家庭子女共
寢一室,生活環境衛生安全無虞,因此免除加害人利用他人弱勢與
102
Ibid.
at §§ 183-184.
103
Eur. Court HR,
M.C. v. Bulgaria
,
supra
note 97, at §§ 166, 186.
不過也有學者對
「刑罰作為絕對武器」之論存疑,認為刑罰應視為「最終手段」而非「最有效手
段」;除了經常被引用的
Tulkens
法官協同意見書
(
2003: § 2
)
之外,參見
Van
Drooghenbroeck
(
2007: 100
)
。
104
Eur. Court HR,
Siliadin v. France
, no. 73316/01, 26 July 2005, ECHR 2005-V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