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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聲請人遭受一定程度的屈辱,惟未臻第
3
條之「最低嚴重性」。
118
2013
年一宗潛水員後遺症爭議,歐洲人權法院考量者,並非爭點
是否構成屈辱或威脅生命安全,而是審酌國家疏失與相關後遺症認
識有限的比例原則後,否認第
3
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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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然,第
3
條排除
公序良俗但書,惟實務上引以支撐第
3
條擴充解釋的歐洲共識甚或
國際共識,對被告國而言或可視為外部公序良俗與內部公序良俗的
對話。此一影響,在歐洲人權法院更加系統性地進行比較法論述
(包
括國際人權規範)
後,益發顯著。
(
一
)
歧視作為對人性尊嚴之貶抑
雖然發展相對於兒少保障略遲,但種族歧視作為一種侮辱待遇
的認定方式,卻是理解歐洲人權法院對公約根本價值是否果真「更
加堅決不移」的重要指標。前文已略述,歐洲人權委員會
1973
年
的
East African Asians
決定,曾為種族歧視構成侮辱待遇建立先例。
此案雖涉及國家直接歧視,但對嗣後發展有對照價值,因此有必要
在此討論。本案聲請人等為英國殖民地公民或英國公民的夫婿,後
者屬受英國保護人士
(
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皆欲離開東非定
居英國本土,卻為當時大英國協移民法所拒。系爭措施允英國公民
之妻移居本土而排除英國公民之東非亞裔夫婿。委員會並未單純以
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8
條評價本案。
120
118
例如
Eur. Court HR,
Smith and Grady v. the United Kingdom
, nos. 33985/96 and
33986/96, 27 September 1999, § 122, ECHR 1999-V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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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Court HR,
Vilnes and Others v. Norway
,
supra
note 65, at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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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歐洲人權法院於
1985
年審理英國公民之外籍夫婿遭遇類似東非亞裔夫婿
之居留問題案,便止於以性別歧視譴責英國違反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8
條,而非
聲請人等同時主張的種族歧視。
Eur. Court HR,
Abdulaziz, Cabales and Balkandali
v. the United Kingdom
, 28 May 1985, Series A no. 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