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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力攻擊部分住民,其間伴隨種族仇視用語。檢警陸續發動之偵查,
皆以證據不足為由,未起訴任何人。歐洲人權法院就本案重申,一
旦事實達到公約第
3
條適用門檻,即使國家未直接涉案,亦負有公
約第
1
條參照第
3
條下之積極義務。
148
院方嗣就暴力使用層級與
傷害程度,斷定達到公約第
3
條適用門檻,並指出刑事偵查中與前
揭諸案同樣的系統性保障失靈問題。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雖
引述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
兩度就被告國作出之羅姆人歧視爭議決定,
149
於
公約第
3
條下之判決理由,卻相對較少議論國家體系忽略系爭暴力
行為中的種族歧視面向。對於聲請人等就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
之主張,亦以毋需審酌相同事實為由未予申論。
150
此與
Moldovan
及
Nachova
分別建立之模式又有不同,前者直接以公約第
3
條譴責
種族歧視,後者則透過公約第
14
條參照第
3
條另行責成程序義務,
而
Koky
雖亦採認事實有損「種族尊嚴」,
151
似近於
Moldovan
見
解,然相對更為回歸公約第
3
條原初概念,以傷害規模與程度為主
要審查標準。一個可能的解釋,或許是本案雖涉及種族歧視,然刑
事訴訟程序上的缺失,卻全面影響各類犯罪被害人權利,
152
院方
之評議因而並未以種族歧視為中心。
此外,涉及種族歧視與侮辱待遇者,尚應計入羅姆女性因難產
148
Ibid.
at § 213.
149
Ibid.
at §§ 146-154. CERD Comm., com. no.
13/1998,
Anna Koptova v. Slovak
Republic
, dec. of 8 August 2000, UN Doc. CERD/C/57/D/13/1998; com. no.
11/1998,
Miroslav Lacko v. Slovak Republic
, dec. of 9 August 2001, UN Doc.
CERD/C/59/D/11/1998.
150
Ibid.
at § 243.
151
Ibid.
at § 224.
152
參見本案就斯洛伐克刑事訴訟救濟之討論。
Ibid.
at §§ 171-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