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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要素。人權委員會在

1993

年即指出,對於一位被粗暴地逮捕拘禁

者,未給予立即的照護且使其身著髒衣,分別構成不人道和有辱人

格之處遇。

134

人權法院則在

2001

Keenan

判決

135

中,課予監

所當局承擔起依收容人健康狀況之要求而安排適當醫療照護之義

務。在此案中,服

4

個月徒刑的

Keenan

,患有妄想症且表現出自殺

傾向,其因紀律處罰被置於隔離房後旋即自殺,人權法院指出,「當

局有保護被剝奪自由者的義務……。缺乏適當的醫療照護得構成有

違第

3

條之處遇……。特別是,為了判斷相關處遇或處罰是否與第

3

條之要求不相容,在精神病患的情形下,應考量到其弱勢,以及

其在某些情形下無能去……抱怨加諸於其人身之處遇的效果」(段

111

),另強調「加諸於精神病患之處遇,得與第

3

條有關人性尊嚴

之保護所課予之規範不相容,即便此人不能夠或沒有能力指出明確

的有害效果」(段

113

)。人權法院於是在判定本案所施予之醫療照

護有「嚴重缺陷」後,總結

Keenan

受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之處遇

和刑罰

(段

116

)。

自此,缺乏適當的醫治,原則上得構成有違第

3

條之處遇。人

權法院的審查不僅限於醫療照護之存在本身,

136

且及於醫療處遇

是否「適當及合理。」

137

相關的裁判非常豐富,可將人權法院的

要求歸納如下。首先,應存在適當的醫療配備,且所醫療照護應適

合於病患之特別狀況;換言之,監所當局應提供收容人由專業醫生

所開立之醫療照護,以確保處遇之有效性。其次,評估處遇是否符

合第

3

條之要求時,應考量到被施予利害關係人之醫療照護的勤勉

134

Comm. EDH rapp. 8 juillet 1993, Hurtado c. Suisse.

135

CEDH 3 avril 2001, Keenan c. Royaume-Uni.

136

CEDH 29 avril 2003, McGlinchey c. Royaume-Uni.

137

CEDH 11 juillet 2006, Rivèrve c. F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