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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歐美研究

人所處的情況在其身上創設足夠強烈之持續的焦慮、自卑和羞辱

感,構成有辱人格之處遇

(段

61

)。

(

3

) 採取具人道性質之措施

研究相關裁判可知,惡劣的健康狀況原則上不會被認為與剝奪

自由之措施不相容,但內國當局應根據收容人的特殊情況,採取適

當的措施以維護其尊嚴。然而,即便人權法院拒絕對於處於監禁狀

態中之年長或殘疾者之情況,作成一般性的論斷,但已體悟到監所

機構並不是接待高齡者或臨終者的適當場所

(Larralde, 2006:

233

)。因此,在

2007

Rozhkov

判決

153

中,人權法院明確指出:

「在收容人之健康與其監禁絕對不相容的例外情況下,第

3

條可以

要求在一些條件下釋放該人……。然而,第

3

條不能被解釋為立下

基於健康理由釋放收容人之一般義務。其無寧是課予國家保護被剝

奪自由者身體福祉之義務」(段

104

)。換言之,在絕對不相容的情

況下,可依個案判斷,承認釋放之義務。

除釋放外,人權法院自前引

2002

Mouisel

判決開始,即在強

調缺乏基於健康理由釋放收容人之一般義務的同時,不斷提及人權

委員會在

1982

Chartier c. Italie

154

中的立場。在

Chartier

中,一位受苦於遺傳性肥胖相關疾病之受羈押被告要求釋放未果,

人權委員會小心指出:監禁作為如是,無可避免地對因病受苦的收

容人產生嚴重效應;「委員會不能夠排除在具特別嚴重性之條件

下,我們可能會面臨一些情形,亦即,依據良好刑事司法行政之要

求,應採取一些具人道性質之措施以避免情況發生」,並總結其將

會留意「義大利當局可能會對收容人採取之所有措施,(這些措施)

153

CEDH 19 juillet 2007, Rozhkov c. Russie

154

Com EDH rapp. 8 décembre 1982, Chartier c. Ital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