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679
障……等狀況,引發監禁能力是否符合公約第
3
條之問題」(段
38
);
「我們雖不能由此推導出基於健康之理由而釋放某收容人的一般
義務,公約第
3
條無論如何課予國家保護被剝奪自由者之身體完整
性,特別是透過合乎要求之醫療照護的管控」(段
40
)。在本案中,
人權法院認為內國當局並未擔當起維護請求人健康狀況之責,「將
其維持在監禁狀態……侵害到其尊嚴」,總結構成不人道和有辱人
格之處遇
(段
48
)。
2004
年
Matencio
判決
151
是針對重殘者之監禁。在此案中,半
身麻痺之請求人抱怨其被維持在監禁狀態及其監禁條件,人權法院
重申國家沒有「基於健康之理由而釋放收容人的一般義務」,但應
「保護被剝奪自由者之身體完整性」(段
78
),並在此案中總體判斷
相關事實而認為監所當局之承擔令人滿意,且請求人享有自主性,
容許其「自理日常生活、其衛生、其進食,且特別是可以閱讀和書
寫」,此外,特別是,請求人拒絕轉送到監所醫院以享有完整和適
合其健康狀態之醫療照顧,總結未違反公約第
3
條。
2004
年
Farbtuhs
判決
152
涉及到一名兼具不利於監禁之數條件
於一身的請求人
(
84
歲、截肢、癱瘓且患嚴重和無法治癒之病),
其被判違反人道罪而被監禁
1
年
9
個月。人權法院一方面重申
Mouisel
和
Matencio
判決所建立之原則
(段
52
),另一方面自先前裁
判中歸納出檢視健康狀況與維持監禁之相容性的三個考量要素,亦
即,「收容人之條件」、「所施予之照護品質」以及「從請求人之
健康狀況來看,維持在監禁狀態下的適當性」(段
53
)。針對此案案
情,人權法院於檢視相關事實後認為,將請求人維持在監禁狀態
下,「基於其年齡、其殘弱以及其健康狀態」,不是適當的;請求
151
CEDH 15 janvier 2004, Matencio c. France.
152
CEDH 2 décembre 2004, Farbtuhs c. Letton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