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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679

障……等狀況,引發監禁能力是否符合公約第

3

條之問題」(段

38

);

「我們雖不能由此推導出基於健康之理由而釋放某收容人的一般

義務,公約第

3

條無論如何課予國家保護被剝奪自由者之身體完整

性,特別是透過合乎要求之醫療照護的管控」(段

40

)。在本案中,

人權法院認為內國當局並未擔當起維護請求人健康狀況之責,「將

其維持在監禁狀態……侵害到其尊嚴」,總結構成不人道和有辱人

格之處遇

(段

48

)。

2004

Matencio

判決

151

是針對重殘者之監禁。在此案中,半

身麻痺之請求人抱怨其被維持在監禁狀態及其監禁條件,人權法院

重申國家沒有「基於健康之理由而釋放收容人的一般義務」,但應

「保護被剝奪自由者之身體完整性」(段

78

),並在此案中總體判斷

相關事實而認為監所當局之承擔令人滿意,且請求人享有自主性,

容許其「自理日常生活、其衛生、其進食,且特別是可以閱讀和書

寫」,此外,特別是,請求人拒絕轉送到監所醫院以享有完整和適

合其健康狀態之醫療照顧,總結未違反公約第

3

條。

2004

Farbtuhs

判決

152

涉及到一名兼具不利於監禁之數條件

於一身的請求人

(

84

歲、截肢、癱瘓且患嚴重和無法治癒之病),

其被判違反人道罪而被監禁

1

9

個月。人權法院一方面重申

Mouisel

Matencio

判決所建立之原則

(段

52

),另一方面自先前裁

判中歸納出檢視健康狀況與維持監禁之相容性的三個考量要素,亦

即,「收容人之條件」、「所施予之照護品質」以及「從請求人之

健康狀況來看,維持在監禁狀態下的適當性」(段

53

)。針對此案案

情,人權法院於檢視相關事實後認為,將請求人維持在監禁狀態

下,「基於其年齡、其殘弱以及其健康狀態」,不是適當的;請求

151

CEDH 15 janvier 2004, Matencio c. France.

152

CEDH 2 décembre 2004, Farbtuhs c. Letton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