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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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為了減輕監禁之效果,或是為了在情勢所需時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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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權委員會所強調之「具人道性質之措施」,應可理解為涵蓋了特別
的和適合的醫療照護,以及外送醫治、甚至暫時釋放或是假釋
(Belda, 2010a: 144-145
)。
前引
Xiros
判決即是應採取外送醫治之人道措施的例證。在此
案中,請求人因準備恐怖攻擊時炸彈爆炸造成嚴重傷殘,其主張基
於其健康狀況,監禁的延展構成惡劣處遇,且抱怨缺乏足夠和適合
其病情的醫療照護。在檢視請求人之服刑能力時,人權法院並不認
為請求人的情況是屬於健康狀況與維持監禁絕對不相容的例外情
形
(段
81
);在檢視其監禁環境是否適合其健康狀況時,亦不認為
有違反第
3
條
(段
93
);但在檢視醫療品質時則指出:監所當局固
然表現出提供請求人具醫療配備且由專業人員進行處遇的意願,但
司法當局並未充分考量到醫學鑑定報告所提及之應將請求人安置
於特殊醫療中心接受一段時間治療的建議。此要素結合請求人健康
狀況的嚴重性,以及監獄附設門診本身並無法提供足夠品質之醫療
照護,最後判定構成有辱人格之處遇
(段
94
)。換言之,當監所無
法提供收容人健康狀態所要求之醫療照護時,國家將被課予外送醫
治的義務
(Murillo, 2011
)。
肆、結論
在確保監所收容人享有得宜監禁條件上,歐洲保護機制具有幾
個特點。首先,與其他保護人權之國際公約相比,歐洲規範是出自
於人權法院的解釋活動。人權公約在制定之初僅對剝奪自由之方式
及其保障作出規定
(第
5
條),對於已被剝奪自由者的監禁和處遇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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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EDH, rapp. 8 décembre 1982, Chartier c. Italie, pp. 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