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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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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為了減輕監禁之效果,或是為了在情勢所需時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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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委員會所強調之「具人道性質之措施」,應可理解為涵蓋了特別

的和適合的醫療照護,以及外送醫治、甚至暫時釋放或是假釋

(Belda, 2010a: 144-145

)。

前引

Xiros

判決即是應採取外送醫治之人道措施的例證。在此

案中,請求人因準備恐怖攻擊時炸彈爆炸造成嚴重傷殘,其主張基

於其健康狀況,監禁的延展構成惡劣處遇,且抱怨缺乏足夠和適合

其病情的醫療照護。在檢視請求人之服刑能力時,人權法院並不認

為請求人的情況是屬於健康狀況與維持監禁絕對不相容的例外情

(段

81

);在檢視其監禁環境是否適合其健康狀況時,亦不認為

有違反第

3

(段

93

);但在檢視醫療品質時則指出:監所當局固

然表現出提供請求人具醫療配備且由專業人員進行處遇的意願,但

司法當局並未充分考量到醫學鑑定報告所提及之應將請求人安置

於特殊醫療中心接受一段時間治療的建議。此要素結合請求人健康

狀況的嚴重性,以及監獄附設門診本身並無法提供足夠品質之醫療

照護,最後判定構成有辱人格之處遇

(段

94

)。換言之,當監所無

法提供收容人健康狀態所要求之醫療照護時,國家將被課予外送醫

治的義務

(Murillo, 2011

)。

肆、結論

在確保監所收容人享有得宜監禁條件上,歐洲保護機制具有幾

個特點。首先,與其他保護人權之國際公約相比,歐洲規範是出自

於人權法院的解釋活動。人權公約在制定之初僅對剝奪自由之方式

及其保障作出規定

(第

5

條),對於已被剝奪自由者的監禁和處遇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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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EDH, rapp. 8 décembre 1982, Chartier c. Italie, pp. 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