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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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保障收容人享有附條件假釋或是重新檢視刑罰以減免或中斷其
刑罰的權利,但在判斷無期徒刑是否與第
3
條相容時,假釋機制的
存在,是應予以考量的要素
(段
99
)。在本案中,被告國塞浦路斯
之法律未規定被判無期徒刑者所應服之最低刑期,亦未規定受刑人
可因表現良好而獲得減刑,不過,在任何時刻,總統都得依檢察總
長之建議而中止、減免或減輕被判處之刑罰;有鑑於收容人仍具有
有限的釋放前景,人權法院認為,即使請求人被宣告和所服之無期
徒刑,必然會「對其監禁生活引發焦慮和不確定性,但這是此刑罰
之本質所固有之感覺」,最後判定未違反第
3
條
(段
107
)。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的
2013
年
Vinter et autres
判決
125
除肯定
前述原則外,並在釋放可能性外,增加再檢視之要求。與
Kafkaris
判決不同,在此案中,
3
名請求人是被判處真正的、無假釋可能性
的無期徒刑
(
whole life order
),依英國法,相關收容人只能由部長
基於人道理由
(患絕症臨終或嚴重殘障失能)
行使裁量權予以釋
放。第
4
分庭以
4
比
3
總結未違反公約第
3
條,
126
此案後來提交
到大法庭,被以
16
比
1
推翻,改判英國違反公約。為了達此結論,
大法院指出,「為了與第
3
條持續地維持相容,對於無期徒刑,應
同時提供釋放之機會和再檢視之可能性」(段
110
)。理由在於:首
先,倘若沒有刑罰學層面的正當理由予以證立,沒有人可以被監
禁,而在無期徒刑方面,一開始得以證立監禁的理由,在受刑人服
完大部分刑期後可能不再如是;其次,沒有任何釋放前景或使徒刑
被檢視可能性之終身監禁,受刑人無論如何改過向上,永遠也無法
贖罪;最後,施予無釋放可能性之終身監禁,會直接侵害到構成公
約之本質的人性尊嚴之尊重
(段
111-113
)。為了強化其論述,人權
125
CEDH Gde. Ch. 9 juillet 2013, Vinter et autres c. Royaume-Uni.
126
CEDH Sect. 4
e
, 17 janvier 2012, Vinter et autres c. Royaume-Un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