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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令人信服。此外,此措施代表某種『獄所內的囚禁』,僅宜例外地
且小心地使用。還應對收容人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態進行規律控制,
以確保其與維持隔離之相容性」(段
104
)。針對此案中請求人主張
其隔離的重複延展不具正當理由,且未顧及醫師對其因此健康嚴重
受損所開立的證明
(段
113
),人權法院指出,監所機關是以請求人
參與以直升機企圖逃獄及使用槍枝為由,數度作出延展隔離之決
定,但法院認為此等理由在監禁最初或許顯得是適當的,但後來不
再是,且有違醫師診斷
(段
116-121
)。人權法院因而認為請求人「已
是反複移監措施的對象,又置於隔離如此長的時間,再加上請求人
精神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惡化……,進入到判斷是否達到第
3
條所要
求之嚴重性門檻的考慮範圍內」(段
122
)。
(
3
) 系統性的搜身
針對系統性的搜身,人權法院在一般原則方面重申,「倘若搜
身對於確保某監所內的安全、維護秩序或預防犯罪而言,有時顯得
是必要的,應依適當方式為之且應被證立」,且「某搜身行為,即
使被隔開來,有鑑於其被實施之方法、其可能追求之羞辱和貶損之
目的,以及其未證立之特徵,可以被分析為有辱人格之處遇」;另
強調「搜身之實務,即使是依據『正常的』方式,當其發生在每星
期、以系統性、例行性的之方式且不具與請求人舉動有關之明確證
立時,會產生有辱人格的效果,而構成公約第
3
條的違反」(段
105
)。
人權法院提醒其曾在
2007
年
Frérot
判決中對於在監所機構內實施
搜身之法國制度作出宣告,且在該案中尊重歐洲預防酷刑委員會在
其
2007
年報告中所指出,「這些安全搜身在許多情形下的頻率過
高,此一對收容人高頻率的搜身──且是系統性的裸身為之──,
含有侮辱人格的高風險」(段
128
)。人權法院因而指出,「這些搜
查的重複特徵,結合請求人所抱怨之監禁條件的嚴格性,未能被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