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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研究

令人信服。此外,此措施代表某種『獄所內的囚禁』,僅宜例外地

且小心地使用。還應對收容人身體和精神健康狀態進行規律控制,

以確保其與維持隔離之相容性」(段

104

)。針對此案中請求人主張

其隔離的重複延展不具正當理由,且未顧及醫師對其因此健康嚴重

受損所開立的證明

(段

113

),人權法院指出,監所機關是以請求人

參與以直升機企圖逃獄及使用槍枝為由,數度作出延展隔離之決

定,但法院認為此等理由在監禁最初或許顯得是適當的,但後來不

再是,且有違醫師診斷

(段

116-121

)。人權法院因而認為請求人「已

是反複移監措施的對象,又置於隔離如此長的時間,再加上請求人

精神和身體健康狀況的惡化……,進入到判斷是否達到第

3

條所要

求之嚴重性門檻的考慮範圍內」(段

122

)。

(

3

) 系統性的搜身

針對系統性的搜身,人權法院在一般原則方面重申,「倘若搜

身對於確保某監所內的安全、維護秩序或預防犯罪而言,有時顯得

是必要的,應依適當方式為之且應被證立」,且「某搜身行為,即

使被隔開來,有鑑於其被實施之方法、其可能追求之羞辱和貶損之

目的,以及其未證立之特徵,可以被分析為有辱人格之處遇」;另

強調「搜身之實務,即使是依據『正常的』方式,當其發生在每星

期、以系統性、例行性的之方式且不具與請求人舉動有關之明確證

立時,會產生有辱人格的效果,而構成公約第

3

條的違反」(段

105

)。

人權法院提醒其曾在

2007

Frérot

判決中對於在監所機構內實施

搜身之法國制度作出宣告,且在該案中尊重歐洲預防酷刑委員會在

2007

年報告中所指出,「這些安全搜身在許多情形下的頻率過

高,此一對收容人高頻率的搜身──且是系統性的裸身為之──,

含有侮辱人格的高風險」(段

128

)。人權法院因而指出,「這些搜

查的重複特徵,結合請求人所抱怨之監禁條件的嚴格性,未能被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