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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宜的監禁條件與收容人尊嚴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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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能有效改善人滿為患的狀態,且因為有先例可循,大量類似案

件湧向人權法院。因此,人權法院認為有必要在

Torreggiani et autres

判決中強化其裁判的執行方式。此案涉及

7

名請求人各自與另

2

舍友共用

9

平方公尺的舍房,人權法院在肯定義大利監所超收是源

自於監所制度長期運作不良所產生之結構性和體制性問題

(段

87-90

) 後,首先指出其意識到「解決監所超收之結構性問題需要長

期努力」,惟「有鑑於公約第

3

條所保護之權利所具有的不可觸犯

特徵,國家應當組織其監所制度以確保收容人之尊嚴受到尊重」(段

93

)。在此案中,人權法院指出,倘若國家不能夠保證每名收容人享

有符合公約第

3

條之監禁條件時,應「採取行動以減少收容人之數

目,特別是適用非剝奪自由之處罰措施以及儘量減少羈押」(段

94

);

人權法院雖重申會員國刑事政策和監所制度之規定不屬於其權限

範圍,但提醒依歐洲理事會部長會議之建議,司法官亦應儘可能廣

泛地求助於替代監禁之措施,重新引導刑事政策朝向較少使用監禁

手段,以改善日益惡化的監所超收問題

(段

95

)。

針對監禁條件所應採取之救濟途徑,人權法院則提醒,「預防

性」和「補償性」的解決方法應該以互補方式並存,因之,當某請

求人被監禁在違反公約第

3

條的監禁條件下時,最佳的矯正是快速

地終止此一違反,此外,受到有損尊嚴之監禁條件的人,可以獲得

賠償

(段

96

)。但人權法院觀察到,在本案中,被告政府所提出之

改善監禁條件的救濟管道,是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向負責行刑事

務之法官提出異議,但此一救濟管道卻是在法律上可以近用但在實

務上沒有實效性的方法,因為其不容許快速地終結有違公約的監

禁,另外,被告政府亦未能證明存在著容許相關人獲得某種賠償的

救濟機會

(段

97

)。人權法院表示其不需要明確指出建立內國救濟

管道的最佳方式為何,國家可以修改既存的管道或是創設新的管